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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测点位置和数量


6.3.1 测量位置应选择室内人员的工作区域或座位处,并应优先选择窗户附近、门进出口处、冷热源附近、风口下和内墙角处等不利的地点。
6.3.2 测量位置距墙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m。
6.3.3 房间或区域环境的基本参数分布均匀时,空气温度、空气流速、相对湿度、平均辐射温度、平面辐射温度的测量高度,坐姿时,应距离地面0.6m;站姿时,应距离地面1.1m。
6.3.4 房间或区域环境的基本参数分布不均匀时,空气温度、空气流速、相对湿度、平均辐射温度、平面辐射温度、体感温度的测量高度,坐姿时,应分别距离地面0.1m、0.6m和1.1m;站姿时,应分别距离地面0.1m、1.1m和1.7m。测量值应取不同高度测量值的加权平均值。
6.3.5 坐姿时,计算空气垂直温度差应分别测量距离地面0.1m和1.1m处的空气温度;站姿时,应分别测量距离地面0.1m和1.7m处的空气温度。
6.3.6 地板表面温度应在安装好预期地面覆盖物的情况下测量。
6.3.7 坐姿和站姿时,吹风感应分别测量1.1m和1.7m高度处人体头部/肩区域的空气温度和空气流速值,脚踝和下腿区域没有覆盖物时,应加测0.1m处的空气温度和空气流速值。
6.3.8 测点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房间或区域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或区域面积小于等于16m²的,应测试房间的中心;
    2 房间或区域面积大于16m²但小于等于30m²的,应选择测试区域对角线上的两个等分点作为测点;
    3 房间或区域面积大于30m²但小于等于60m²的,应选择测试区域对角线上的三个等分点作为测点;
    4 房间或区域面积大于60m²的,应选择测试区域两个对角线上的五个等分点作为测点。
条文说明
6.3.1 由于本标准是评价人的热舒适性,因此测量位置应选择有人活动的地方。另外,如果一些最不利的地方的热舒适性能够满足人的热舒适性要求,那么其他地方也会满足,因此要优先选择人员所处的最不利地点如窗户附近、门进出口处、冷热源附近、风口下和内墙角处进行测试。
6.3.2 本条规定测量位置离墙距离应大于0.5m是为了保证探头周围空气流动畅通。
6.3.3 针对某个环境参数的均匀与否判断标准如下:若一段时间内某参数单个测试值与平均值的偏差小于本标准表6.1.1中对应的测量精确度乘以表1中的X因子,则对该参数而言该测试环境即为均匀稳定环境,否则为非均匀环境。
表1 各测量参数X因子
6.3.4 在均匀与非均匀环境中测量传感器的安装高度和测量值权重系数如表2所示,非均匀环境中各参数的最终值应按照各测量点值的权重系数进行加权平均。
表2 物理量测量高度及权重系数
6.3.5 空气垂直温差带来的热不舒适主要考虑头部和脚踝处的温度差,因此本条规定坐姿时测量高度为距离地面0.1m和1.1m,站姿时测量高度为距离地面0.1m和1.7m。此外,在头部和脚踝高度处至少应该测一个点的温度值,如果能够围绕头部和脚踝高度处测量多个点取平均值将更准确。
6.3.6 本条预期地面覆盖物包括木地板和地毯等。
6.3.7 本条规定引起人体吹风感热不舒适的部位主要是头部和脚部处,主要环境参数是空气流速、空气温度和紊流强度。空气流速和空气温度可以直接测试获得,紊流强度根据测试的空气流速和瞬时流速计算得到。
6.3.8 本条测量位置点数量的确定参考了GB/T18024.13~15中关于公共场所空气温度、空气湿度和空气流速测定方法中关于房间内测点数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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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 GB/T5078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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