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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测量时间


6.4.1 测量周期宜为24h~48h,测量时间间隔应小于30min,并应取测量时间段内最不利时刻的值。
6.4.2 测量前,测量仪器的读数应在待测环境中趋于稳定。
6.4.3 测量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平均辐射温度与平面辐射温度的时间应至少为3min,并不得大于15min。测量结果应取测量时间段内至少18个时间点的算术平均值。
6.4.4 对于供冷或供暖辐射地板表面温度,测量时间宜按空气温度的时间平均方法进行处理。
6.4.5 测量空气流速的时间应为3min,测量结果应取测量时间段内至少18个时间点的算术平均值。瞬时速度的测量时间应为2s。
条文说明
6.4.1 本条规定的测量时间应在周围环境完整变化一个周期(昼夜),即24h以上,同时,测量也无需无限进行下去,在周围环境完整变化两个周期(48h)以内即可。测量时间间隔小于30min可以较为准确反映被测环境的变化规律。在进行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时应对最不利的工况进行评价,因此,被测参数值取测量时间段内最不利时刻的值。
6.4.5 空气流速为人体周围空气的平均流速,本条规定测量时间平均为3min,如果波动的时间超过了3min,则认为是多个不同的空气流速。瞬时流速的测试用来计算空气流速标准差,空气流速标准差与空气流速平均值的比值即为紊流强度。2s瞬时速度平均能较好地反映空气流速的瞬时变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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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 GB/T5078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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