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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确定。
第十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的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
    注:1 本表所列床位包括儿童床位和城市特困人员床位,其中城市特困人员床位又分为非自理床位和自理床位两类。
           2 接近总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低值;接近总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                  采用插值法确定。
           3 总人口数超过140万人的县级城市,可为不同服务对象(孤儿、城市特困人员等)分别建设各自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根据实际需要               参照一类规模的人均床位下限适当增加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
第十一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建筑设备和设施构成。
第十二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登记用房、生活用房、教育活动用房、医疗康复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各类用房详见附录。
第十三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室外场地包括室外活动场、绿地、道路、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
第十四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建筑供配电、弱电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五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配备生活、教育活动、医疗康复、安防等相关设施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条文说明
第九条 本条阐明综合社会福利院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的依据。
    本建设标准以综合社会福利院辖区常住人口总数量作为规模分类的主要依据,以此分别测算出孤儿床位、城市特困人员床位,二者累计加和得到总床位。同时,考虑到孤儿及城市特困人员数量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故在确定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规模分类时,还要兼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第十条 本条阐明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的床位数分类是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和《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并根据调研情况,针对县级城市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和使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本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中的床位数仅指各类居室中设置的床位,不包括医疗康复用房中设置的少量特殊用途床位。
    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1.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县级人口数主要在140万以内,从高到低聚合在80~140(万)、40~80(万)以及40万以下这三个区间。
    2.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和实际调研,为切实保护孤儿和城市特困人员等服务对象的基本权益,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人员的床位应分区设置并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区分未成年人(儿童)和成年人床位;(2)区分非自理人员和自理人员床位。由此,本建设标准的床位由三项内容构成:(1)儿童床位;(2)非自理床位(城市特困人员,主要为“三无”老人);(3)自理床位(城市特困人员,主要为“三无”老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六十二号)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故本建设标准的服务对象原则上不包含精神病人。但据实际调研情况及有关部门反映,由于受到现有条件限制,局部地区县一级的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还会有少部分处于康复阶段的精神障碍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应在非自理区中设置能够独立管理与服务的床位。
    3.根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孤儿54.9万人,占总人口数的0.04%,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4万人,集中供养的儿童床位数9.8万张,集中供养儿童床位比例为17.9%。由于目前还有一些地区,尤其是在县级城市,儿童福利机构的设置尚未健全,据民政部门历年统计资料和预期,未来孤儿总数会相对稳定,但集中供养的儿童床位比例则会持续增长。本建设标准考虑未来五年的增长,并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对目前统计的供养床位比例17.9%进行适当的放量,定为20%。根据以上方法,综合社会福利院儿童床位数推算公式为:
    儿童床位数=辖区总人口数量×孤儿比例(0.04%)×集中供养床位比例(20%)
    由此可以得出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所应设置的儿童床位数,详见附表1。
附表1 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设置的儿童床位数

 
    4.根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市人口中平均每万人中有特困人员(即原“三无”人员)58.0人,占城市人口数的0.58%,全国共有城市特困人员约424万人,社会福利院收养城市特困人员11.8万人,其他城市养老服务机构收养城市特困人员10.3万人,集中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共22.1万人,集中供养率为5.21%。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历年来基本稳定,逐年略有增长。此外,在实际调研中了解到,县一级综合社会福利院要实现为政府兜底的基本功能,还需要考虑安置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入院人员(例如由救助管理站转入的无法查明原籍的非自理失智人员等),由政府集中供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建设标准对目前的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5.21%进行适当放量,将集中供养床位比率定为6.0%。
    另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城镇人口为73111万人,总人口136072万人,城镇化率为53.7%,其中县一级的城镇化率为20%~40%。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化率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参考多地调研,考虑未来五年发展,县一级的城镇化率将达到30%~50%,本建设标准以40%计。
    根据以上方法,县一级综合社会福利院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推算公式为:
    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辖区总人口数量×城镇化率(40%)×城市特困人员比率(0.58%)×集中供养床位比率(6.0%)
    由此可以得出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所应设置的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详见附表2。
附表2 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设置的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
    另据民政部门资料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社会福利院在院人员中,自理人员占51.3%,非自理(包括失智)人员占48.7%。历年统计数据显示,非自理人员比例逐年略有增长。考虑未来五年内,自理和非自理人员比例各占将近50%。
    根据以上方法:
    (1)综合社会福利院非自理人员床位数推算公式为:
    非自理人员床位数=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非自理人员比率(50%)
    由此可以得出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所应设置的非自理(包括失智)人员床位数,详见附表3。
附表3 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设置的非自理人员床位数
    (2)综合社会福利院自理人员床位数推算公式为:
    自理人员床位数=城市特困人员床位数×自理人员比率(50%)
    由此可以得出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所应设置的自理人员床位数,详见附表4。
附表4 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设置的自理人员床位数
    5.根据上面的方法和说明,附表5给出了不同人口规模的县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规模设置和床位数。
附表5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
    经测算分析发现,综合社会福利院的万人平均床位数约为2.2床,其中一类规模的人均床位稍低一些,三类规模的人均床位稍高一些,符合实际情况。
    考虑到方便管理、充分利用设施等因素,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规模不宜过大,故将一类规模上限定为300张床位。人口规模在140万以上的县级城市只是少数,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可分别为孤儿和城市特困人员设置各自独立的福利机构,其中为孤儿设置的福利机构应遵循《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也可参照一类规模的人均床位下限适当增加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考虑到综合社会福利院应对不同服务对象分别设置相对独立的生活及活动区域,同时考虑节约资源,充分发挥投资和规模效益,故对规模较小的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做了适当放量,并将50张床位作为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最低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这是根据服务对象对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教育活动的需求和综合社会福利院正常开展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的。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这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对综合社会福利院基本建设的要求和规定,参照民政部《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以及《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结合目前调研中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功能用房的设置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其中:
    接待登记用房是为了满足各类入院人员的接待、登记和查询的需要,包括接待厅(含查询、登记)、值班室(含监控)等。
    生活用房是为各类在院人员提供生活供养和服务的基本用房,根据不同供养对象的基本需求,分为儿童生活用房、非自理人员(城市特困人员,主要为“三无”老人)生活用房、自理人员(城市特困人员,主要为“三无”老人)生活用房和公共生活用房。包括各类居室、卫生间(含卫厕、洗漱、洗浴等)、护理员值班室、管理员值班室、公共餐厅、理发室、储藏室等。儿童生活用房还包括儿童配餐(配奶)区和儿童餐厅,以满足不同年龄儿童对饮食的特殊需求。非自理人员生活用房还包括非自理人员的备餐区、用餐区和起居活动区,以满足行动不便的非自理人员就近用餐和起居活动的基本需求。
    教育活动用房为各类在院人员提供必要的文体娱乐活动,为儿童和成年服务对象提供不同的活动空间,并且为在院孤儿提供基本的文化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包括儿童教室、教师办公室、儿童图书室、儿童文艺活动室、儿童美术室、儿童体育活动室、社会工作室、书画阅览室、文艺活动室、健身室、网络室、多功能室等。
    医疗康复用房是为各类在院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的用房,包括诊室、治疗室、观察隔离室、临终关怀室、消毒室、药械室、处置室、心理辅导室、康复治疗室及儿童康复室等。用房的设置参照了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发布的《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以及《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康复室的设置考虑容纳综合性的康复功能,包括作业治疗和物理治疗等,并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区分了儿童康复和成人康复。
    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是确保综合社会福利院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服务工作有效开展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用房,包括各类办公室及有关后勤保障用房。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场地的内容。
    从有利各类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针对老人和儿童活动的不同需求,兼顾部分残疾服务对象室外康复的需求,同时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需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绿化、停车和衣物晾晒等场地。为充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室外活动场地可兼顾晾晒功能。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设备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设施的基本分类。
    综合社会福利院配置的装备是为确保综合社会福利院工作正常运行,为服务对象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活动等服务以及进行正常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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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7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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