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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可按床位数乘以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类为35m2/床~37m2/床,二类为37m2/床~39m2/床,三类为39m2/床~42m2/床。总建筑面积参照表2控制。
表2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与面积指标控制
    注:上表各类规模的建筑面积,接近床位数低值的,其建筑面积宜采用对应的低值控制;接近床位数高值的,其建筑面积宜采用相应的                高值控制;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指标可参照表3。
表3 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指标
    注: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0.65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一类、二类、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宜分别按3.0m2/床、3.5m2/床和4.0m2/床核定。

条文说明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规模以床位数确定,以床均面积指标来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别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不同类别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对其实际所需面积进行测算,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如《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面积指标分别为35m2/床~37m2/床、37m2/床~39m2/床、39m2/床~41m2/床和41m2/床~43m2/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面积指标分别为40m2/床、41m2/床、42m2/床和44m2/床)、《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面积指标不含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别为托老所20m2/床,养老院和护理院25m2/床,以占总面积的60%计,则分别约为33m2/床和42m2/床),并结合对现有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调研数据统计而确定的。
    本建设标准各类建设规模可分别对应不同的床位区间值,故其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也可有相对应的区间。床位数高者对应各类用房面积指标低值,床位数低者对应各类用房面积指标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本建设标准依据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如《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参照有关建设标准,如《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2010)、《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2010)、《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等,结合现有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功能用房的调研数据,分别测算了不同类别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功能用房实际所需的使用面积指标,并将其分别累计加和,得到一类、二类、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的综合使用面积指标,见附表6。
附表6 综合社会福利院用房使用面积指标(m2/床)
    其中服务对象用房中的生活用房包括儿童生活用房、成人非自理人员生活用房、成人自理人员生活用房及公共生活用房,这三类人员的床位约各占总床位的1/3,其床均面积指标是先分别测算出儿童、非自理人员、自理人员生活用房的面积指标,再根据其床位比折算后与公共生活用房面积累计加和得到的,见附表7。
附表7 生活用房构成(m2/床)
    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部分教育活动及医疗康复用房不单设(详见附录),故其用房面积指标及分配比例相应减少。
    依据民政部统计年鉴及调研数据显示,工作人员与被服务人员的比例约为1∶10,管理用房面积指标依此测算。此外,护理人员(主要为聘用)与被服务人员的比例约为1∶3~1∶5,附属用房中职工餐厅(厨房)、职工浴室的面积指标测算兼顾了工作人员及护理人员。
    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规定“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0.63计算”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规定“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分别按0.57和0.60计算”,本建设标准规定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0.65计算,最终建筑面积取整,各类建筑面积详见附表8。
附表8 面积指标换算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的原则和指标。
    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要满足各类服务对象相对独立的使用需求,为充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室外活动场地可兼顾晾晒等功能,且考虑部分室外活动场地可共用或针对不同服务对象错时使用。在此基础上,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4m2/床~5m2/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不宜小于400m2~600m2,按最低限为100床,则为4.0m2/床~6.0m2/床)、《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4m2/生)等,本建设标准明确规定了一类、二类、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指标分别为3.0m2/床、3.5m2/床和4.0m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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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7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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