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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
二、交通便利,周边基础设施良好,具备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七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照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划分儿童区域与成年区域、自理区域与非自理区域,做到分区合理、线路通畅、互不干扰、服务方便。
第十八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布局应充分考虑日照、通风和绿色节能的要求,做到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十九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容积率宜为0.6~1.0,建筑密度不宜高于35%,机动车停车及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地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第十六条 本条阐明新建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性质、任务及服务对象的特点,在新建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交通条件、市政基础设施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并满足环评要求,为开展社会福利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新建综合社会福利院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
综合社会福利院集不同服务对象的生活、活动、教育、康复、医疗、管理等功能于一体,因此在总体布局时应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充分考虑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功能要求与服务流程,区分成人区域和儿童区域,自理区域与非自理区域,做到合理分区、线路通畅、服务方便、避免干扰,并宜实行人车分流,以确保服务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的布局要求,这是根据服务对象的生理特点和身心健康并考虑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便利性提出的。
第十九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用地的原则和指标。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满足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考虑到建设和运营的经济性,以及使用的安全性,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综合社会福利院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和衣物晾晒的要求,同时参照同类低层或多层建筑的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如《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容积率宜为0.6~1.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容积率不宜大于0.8)、《幼儿园建设标准》(容积率不宜大于0.65)等,结合典型案例调查数据,本建设标准对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容积率做出宜为0.6~1.0的规定。
综合社会福利院对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都有较高要求,参照部分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调查数据,本建设标准对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密度做出不宜高于35%的规定。
绿化和停车用地根据节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应符合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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