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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应依据中心的建设级别确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按照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分为一至三级三个建设级别,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定时,则应依据所在辖区的常住人口数确定。具体分级方式见表1。
第十条 房屋建筑应包括窗口服务用房、职业评测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
第十一条 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及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二条 场地应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中各类用房应由下列内容分别构成:
一、窗口服务用房可由综合服务厅等房间组成。
二、职业评测用房可由评测用房、职业指导用房、信息管理用房及心理辅导用房等房间组成。
三、培训与教育用房可由教育培训用房、技能展示用房、创业指导用房等房间组成。
四、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可由实操车间、模拟工场、库房及创业孵化工作室等房间组成。
五、生活用房可由食堂、公共浴室、教工宿舍、学员宿舍或休息室、储藏室等房间组成。
六、辅助用房可由业务管理用房、值班用房及保障系统用房等房间组成。其中,保障系统用房指医务室、洗衣房、变配电房、锅炉房及设备间等。
表1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分级表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第十条 房屋建筑应包括窗口服务用房、职业评测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
第十一条 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及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二条 场地应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中各类用房应由下列内容分别构成:
一、窗口服务用房可由综合服务厅等房间组成。
二、职业评测用房可由评测用房、职业指导用房、信息管理用房及心理辅导用房等房间组成。
三、培训与教育用房可由教育培训用房、技能展示用房、创业指导用房等房间组成。
四、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可由实操车间、模拟工场、库房及创业孵化工作室等房间组成。
五、生活用房可由食堂、公共浴室、教工宿舍、学员宿舍或休息室、储藏室等房间组成。
六、辅助用房可由业务管理用房、值班用房及保障系统用房等房间组成。其中,保障系统用房指医务室、洗衣房、变配电房、锅炉房及设备间等。
条文说明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各地残疾人人口规模、常住人口规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建设级别,三个级别的机构(即中心、所、站)共同组成了残疾人就业服务完整的服务体系。
本建设标准按行政辖区内残疾人人口数作为建设级别确定依据,同时参照行政辖区内常住人口数。人口数的确定首先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得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常住人口数,并按照我国各类残疾人人数约占总人数的6.3%的比例计算得到辖区残疾人人口数(附表1)。
国发〔2014〕5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中指出,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我国幅员辽阔,各级行政辖区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密度不尽相同。针对我国人口分布与数量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基于第六次人口调查中全国人口数最多的几个省为上线筛选数据,以残疾人人口数彼此交叉10%为界限划定服务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区间,即将“4.4万人”作为一级机构与二级机构的分界点,将“50万人”作为二级机构与三级机构的分界点。
根据各行政级别辖区内残疾人人口数确定建设级别对应的辖区内残疾人人口数区间。即:残疾人人口数小于4.4万人的辖区应建设一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此类辖区对应于绝大部分的县(县级市、区、旗、建制镇);残疾人人口数大于或等于4.4万人,且小于或等于50万人的辖区应建设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此类辖区对应于绝大部分的地(市、州、盟);残疾人人口数大于50万人的辖区应建设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此类辖区对应于绝大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区间范围所对应的建设级别基本满足所在行政辖区需求。由于我国各地相同行政区内人口规模变化大,因此,辖区行政级别和建设级别未完全对应,应以辖区内人口规模作为建设级别确定的依据。
注:*为2014年发布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据。
根据附表1和附表2两个年度人口统计情况分析,我国人口前三位近一亿人口的三个省残疾人统计不超过675万人。带入计算公式后,得出每期残疾人培训人数160人,可以涵盖全国5个人口最多的省份,以此可以推算出建设规模的最大值。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用房的构成和各项目用房中包含的具体使用房间类型。其中,培训与教育用房不但对残疾人进行培训,二级、三级的机构还兼有对师资队伍进行培训的任务。
窗口服务用房可由综合服务厅等房间组成,综合服务厅具有多种功能,涉及为残疾人办证、建档、就业登记,公布企业招聘信息,组织招聘会、供求见面会,培训班登记管理等事宜,担负着为残疾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具体工作。
职业评测用房也是重要的功能用房,在这里先对残疾人进行生理和心理方面的评测,决定其适合的职业方向。
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根据残疾人工作能力及当地的生产需要,选择适当的内容和生产模式。特殊工艺的生产劳动用房,建筑面积可参照其他生产单位标准进行建设。
培训后为巩固残疾人的培训技能,鼓励、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设置创业孵化工作室(亦称创业孵化基地)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应予推广。
辅助用房可由业务管理用房、值班用房及保障系统用房等房间组成。其中,保障系统用房指医务室、洗衣房、变配电房、锅炉房及设备间等,同时应考虑住宿学员衣被晾晒场地。在高寒地区的就业服务中心需配置专用车辆时,可以考虑增设地上车库以维护车辆。
本建设标准按行政辖区内残疾人人口数作为建设级别确定依据,同时参照行政辖区内常住人口数。人口数的确定首先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得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常住人口数,并按照我国各类残疾人人数约占总人数的6.3%的比例计算得到辖区残疾人人口数(附表1)。
国发〔2014〕5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中指出,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我国幅员辽阔,各级行政辖区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密度不尽相同。针对我国人口分布与数量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基于第六次人口调查中全国人口数最多的几个省为上线筛选数据,以残疾人人口数彼此交叉10%为界限划定服务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区间,即将“4.4万人”作为一级机构与二级机构的分界点,将“50万人”作为二级机构与三级机构的分界点。
根据各行政级别辖区内残疾人人口数确定建设级别对应的辖区内残疾人人口数区间。即:残疾人人口数小于4.4万人的辖区应建设一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此类辖区对应于绝大部分的县(县级市、区、旗、建制镇);残疾人人口数大于或等于4.4万人,且小于或等于50万人的辖区应建设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此类辖区对应于绝大部分的地(市、州、盟);残疾人人口数大于50万人的辖区应建设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此类辖区对应于绝大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区间范围所对应的建设级别基本满足所在行政辖区需求。由于我国各地相同行政区内人口规模变化大,因此,辖区行政级别和建设级别未完全对应,应以辖区内人口规模作为建设级别确定的依据。
附表1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常住人口(万人)
附表2 2013年国家统计局常住人口统计*(万人)
附表2 2013年国家统计局常住人口统计*(万人)
根据附表1和附表2两个年度人口统计情况分析,我国人口前三位近一亿人口的三个省残疾人统计不超过675万人。带入计算公式后,得出每期残疾人培训人数160人,可以涵盖全国5个人口最多的省份,以此可以推算出建设规模的最大值。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用房的构成和各项目用房中包含的具体使用房间类型。其中,培训与教育用房不但对残疾人进行培训,二级、三级的机构还兼有对师资队伍进行培训的任务。
窗口服务用房可由综合服务厅等房间组成,综合服务厅具有多种功能,涉及为残疾人办证、建档、就业登记,公布企业招聘信息,组织招聘会、供求见面会,培训班登记管理等事宜,担负着为残疾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具体工作。
职业评测用房也是重要的功能用房,在这里先对残疾人进行生理和心理方面的评测,决定其适合的职业方向。
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根据残疾人工作能力及当地的生产需要,选择适当的内容和生产模式。特殊工艺的生产劳动用房,建筑面积可参照其他生产单位标准进行建设。
培训后为巩固残疾人的培训技能,鼓励、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设置创业孵化工作室(亦称创业孵化基地)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应予推广。
辅助用房可由业务管理用房、值班用房及保障系统用房等房间组成。其中,保障系统用房指医务室、洗衣房、变配电房、锅炉房及设备间等,同时应考虑住宿学员衣被晾晒场地。在高寒地区的就业服务中心需配置专用车辆时,可以考虑增设地上车库以维护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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