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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残疾人特点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流线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外场地等供残疾人使用的区域,均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学员宿舍附属卫生间及供残疾人使用的公共厕所均应采取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为二层及以上建筑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 2,且层数超过三层时,应至少设置两台无障碍电梯。条件较困难的也可设置轮椅坡道。残疾人轮椅坡道建筑面积另计。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置明显的无障碍标识系统。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房屋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一级残疾人培训服务中心的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二级、三级残疾人培训中心的各楼层宜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以满足紧急救援要求。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及抗震设防的有关规范规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同时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清新、典雅、朴素,应体现人文关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满足残疾人就业培训功能要求。
第三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配置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供电应满足学习、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并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信、网络、安全防范、监控等业务需求。
条文说明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置要安排好残疾人教育培训、劳动、生活和行政后勤供应区的分区,组合好建筑空间,组织好交通流线,合理安排人流、物流的路线,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形成有秩序的动态环境。同时,要满足规划、消防、交通、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此两条指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设置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轮椅坡道、紧急避难间的条件。垂直交通是二层及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无障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无障碍电梯。当设置轮椅坡道时,由于坡道所占建筑面积较大,可另行计算,不计人本建设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中。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置明显的无障碍标识系统,在相关位置应设置盲文、语音、闪光等信息交流无障碍设施,无障碍标识的位置、字体大小、亮度、色彩、易理解度等应方便残疾人识别。在设计时还应预留辅助器具存放、导盲犬休息区域等位置。
第二十七条 在紧急情况下,残疾人由于行动不便,在疏散时有一定困难,设置防灾避难间可让不能及时疏散的残疾人临时安全避难,等待救援。因此本条特此做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这几条规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给排水设施建设要求,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要求,供暖方式,供电和照明要求,弱电要求,管理监控要求。
    建筑设备及系统是现代建筑不可或缺的系统工程。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作为直接服务于残疾人的社会基础服务设施,建筑设备及系统的作用和价值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在项目全过程中对此应有充分的考虑,防止项目建造功能不足,二次修补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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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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