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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驱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1.0.3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除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应为戊类外,其他均应为丁类。

1.0.4 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1.0.5 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条是原规范第1.0.2条的修订条文。

    现代工业的迅速发展对压缩空气的质量和压力等级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一方面干燥、净化设备被普遍采用,供气系统的压力损失增加;另一方面,应用较高压力压缩空气的场所和设备也日益增多,原规范仅适用于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的压缩空气站,已难以满足用户对供气压力的需要。因此,本次规范修订根据绝大多数的压缩空气站工作压力均不超过42MPa的实际情况,将本规范适用的空气压缩机的工作压力提高到42MPa。

    隔膜空气压缩机属于容积式压缩机的一种,在中高压领域应用非常广泛,其站房设计与全无油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及螺杆空气压缩机类似,鉴于本规范压力范围已覆盖隔膜空气压缩机的工况范围,故增加其站房的设计内容。

    离心空气压缩机在我国的石化、制药、钢铁、机械等行业应用非常广泛,近年来,产品逐渐向,大型化、系列化、运行高效化和结构紧凑化方向发展,目前投入运行的大型离心空气压缩机流量已超过3000m3/min,原规范规定的适用上限500m3/min显然已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离心空气压缩机流量和压力的大小主要受制造工艺水平的限制,对站房设计影响有限。因此,本规范不再设定机组流量上限。

1.0.3 本条是原规范第1.0.3条的修订条文。

    活塞空气压缩机或螺杆空气压缩机在对空气进行压缩时,为了润滑、密封和冷却会向气缸或机壳内注入闪点为215℃以上的润滑油或163℃的定子油。油在高温作用下会氧化而形成积炭,积炭是易燃物质,有可能引起燃爆事故。离心空气压缩机润滑油的闪点一般为185℃~19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生产火灾危险性的分类,压缩空气站在生产过程中均使用闪点大于60℃的油品,符合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规定。但考虑到空气压缩机所用油品的闪点较高,且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用油量都比较少,离心空气压缩机用油量虽然较多,但只用来冷却和润滑轴承,并不直接与灼燃的压缩空气接触,引发燃爆事故的可能性也很小。实际应用中,离心空气压缩机燃爆事故发生率低于活塞或螺杆空气压缩机,且离心空气压缩机的用油量及润滑方式与汽轮机房类似,在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中,将汽轮机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丁类,据此,离心空气压缩机站房亦可定为丁类。因此,由这几种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丙类似乎偏高,定为丁类较为合适。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因其气缸或转子压缩腔内均不直接注油,油只用于其他动力部件的润滑,所以,压缩空气中的含油量极低,形成积炭而引发燃爆事故的可能性也就更低。布置在独立建筑物中的干燥、净化站(间)内,因压缩空气一般都已被冷却到50℃以下,基本上届于常温作业,因此,上述三种情况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均规定为戊类。

1.0.4 本条是原规范第1.0.4条的原条文。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及其管道的设计,对安全生产、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等方面的要求,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改、扩建设计应考虑历史情况和现实条件,不能片面强调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为了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减少投资,对改、扩建设计强调了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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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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