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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2 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器材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相应认证证书。
3.0.3 器材的运输和保管,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器材,尚应符合其技术文件中的相应要求。
3.0.4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随器材供给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外观质量应符合产品制造标准和本规范相关规定。
3 器材采购合同中对运输、包装等有特定要约的,应符合采购合同的约定。
4 当新开发的产品在工程中试用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5 当对器材的质量有异议时,应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5 配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施工协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入混凝土内的导管、支架、螺栓和预埋板等预埋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前埋设;埋入砖墙等砌体内的导管、支架和螺栓等预埋件宜在砌体施工时同步埋设。
2 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规格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复核建筑工程施工图中标明的配线用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规格和尺寸。
3 影响配线工程施工的模板、脚手架等应在施工前拆除,周围杂物应清除。
4 对有可能给已完工的配线工程造成污损的建筑装饰工作,宜在配线工程施工前全部结束。
5 在埋有导管的大型设备混凝土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导管引出口坐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6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配线施工时剔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线路穿越楼板或防火墙、管道井、电气竖井、设备间等防火分隔处应做好防火封堵。
7 配线工程的导管、线槽、封闭母线外壳和支架等进行补漆和标色时,不应污染已完成的建筑工程。
3.0.6 线路穿越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形缝处,应安装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
3.0.7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线路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3.0.8 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做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为镀锌,室外露天的为热浸镀锌。
3.0.9 配线工程中非带电的金属部分的保护接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0.10 当1kV及以下的配线工程与高压电缆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布置在同一电气竖井内时,相互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3.0.11 当采用吊架固定导管、线槽或插接式母线时,应设置防晃支架,在距离盒(箱)或端部0.3m~0.5m处应设固定支架。
3.0.12 配线工程用的塑料绝缘导管、塑料线槽及其配件必须由阻燃材料制成,导管和线槽表面应有明显的阻燃标识和制造厂厂标。
3.0.13 配线工程的电线线芯截面面积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3.0.14 导体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的导体》GB/T 3956的有关规定。
3.0.1 配线工程采用的器材有主材和辅材两大类,无论哪类产品的生产并进入市场流通,均应有制造技术标准,标准有企业、行业或地方、国家三级,对同一种产品有三级标准者,必须是企业标准要求最严最高,不得低于行业或地方标准,更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规定。
3.0.2 本条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而制定的。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发布,其标识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标识的符号为“CCC”,简称为3C标志。列入目录经强制认证的产品均有认证证书而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是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3.0.3 产品的运输、保管要求除在法规中有明确的分类规定外,在每种产品的技术标准中有具体的包装、运输和保管等要求。
3.0.4 安装用器材到达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必要的施工管理程序,目的是对器材的外观质量和随带的技术文件进行核验,以防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异和丢失。制造厂应按产品制造标准提供产品出厂技术文件。对器材质量有异议主要是对器材制造质量是否符合制造标准规定或对采购合同约定条款履行程度发生的异议。进行抽样检测应由有资质的抽样检测机构进行,也就是说由第三方检测,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公信度和法律效力。
3.0.5 本条各项技术规定和管理规定是为保证配线工程质量和有序实施施工管理而设定的,也是符合当前施工技术水平客观要求的,可以成为施工现场管理的依据。防火分隔的处理:一是在电气竖井或防火墙处采用相当于楼板或防火墙体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电气竖井每隔2层~3层做封堵;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电气竖井每层做封堵。二是在穿越楼板或设备间等防火分隔处的孔洞,其空隙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3.0.6 建筑物变形缝有因温度变化而设置的伸缩缝和地基不均匀沉降而设置的沉降缝两种,变形缝两侧的建筑物均有可能发生预期的位移,位移量多少由设计计算确定。配线工程中刚性布线系统即各类管线通常应尽量避免穿越变形缝进行布置,不使建筑物变形位移时切断线路;若不可避免线路必须穿越变形缝进行布置,则线路在穿越处由刚性变为柔性,即所称的补偿装置,补偿装置两端分别与刚性的线路端部固定,至于补偿装置的伸缩余量和具体构造应参阅施工设计图纸或标准图集。
3.0.7 配线工程施工,基本上在建筑结构施工完成以后,才能全面展开。钢结构构件就位前,要按设计要求将电气线路安装用的支架、螺栓和连接板等部件做好定位固定。钢结构就位后,若不论构件大小、受力情况,盲目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线路的部件,会导致构件变形,并使构件失去预期的承载能力而存在隐患。同样的原因不允许在已承力的钢结构上采用气割等热加工方法割制固定线路用的螺栓孔,条文所指钢结构主要为建筑钢结构,其他钢结构上热加工施工要征得建筑或工业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
3.0.8 配线工程的黑色金属附件要做防腐处理,以方便维护检修和延长使用寿命,有条件的地方首选是镀锌而不是油漆。镀锌工艺中的热浸镀锌制品镀层较厚,虽外观质量比电镀锌工艺差一些,但其更耐用,适用于环境条件更差的室外场所。
3.0.9 由于配线工程中非带电的金属部分的保护接地与供电系统的形式、电压高低和特殊功能要求有关,所以工程设计文件对此要有明确的说明。本规范条文中有关保护接地的描述是指在设计文件明确保护接地要求后的施工作业的技术规定。
3.0.10 为了运行安全、避免干扰、方便检修而设置本条文,所述数据与相关设计规范一致。为避免事故发生时电气线路间的相互影响,施工中可采用石棉水泥板等材料进行隔离;若为防止正常运行时电气线路间的相互干扰,施工中可采用金属隔板隔离。由于设计规范的条款,是要通过施工作业来实现的,所以本条文引用设计规范条款是从施工的角度提出了施工要求(以后同类情况不再解释)。
3.0.11 吊架是指用小直径圆钢,带有可调节悬吊高度螺纹的一种固定导管、线槽、封闭母线等的支架,由于构造原因,受到外力扰动易发生晃动而使线路摆动,为防止产生此类现象,故需设置刚度较大的防晃支架。防晃支架的位置宜在线路的中部,而线路端部明确规定设置刚性的固定支架。
3.0.12 本条是对产品成品质量的规定,除此之外,现场还应进行外观检查,导管和线槽表面色泽应均匀,无裂纹等破损现象。
3.0.13 选用符合标准的电线可以满足设计的需要,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可降低使用中的能量损耗,提高安全运行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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