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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交接验收
8.0.1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抽测检查:
1 各项规定数据实测值。
2 支持件的固定。
3 配管的弯曲半径,盒(箱)的设置位置。
4 导体连接的导通性能和绝缘性能。
5 按规定需要接地部分的接地情况。
6 金属部分的防腐。
7 施工中造成的孔、洞、沟、槽的修补情况,线路穿越消防分区的封堵情况。
8 必要时对配线工程的导体规格尺寸进行复核。
8.0.2 验收检查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规范中属于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全数检查。
2 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抽查5%。
8.0.3 工程交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文件:
1 竣工图。
2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文件及图纸会审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安装技术记录。
5 试验检验记录。
6 主要器材、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及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约定的检测记录。
8.0.4 验收提交的文件资料可为书面纸质资料或电子版,也可按合同约定。
8.0.2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为保证工程质量,应按条文第8.0.1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8.0.3 施工单位在工程移交时,依本条规定提供资料文件,以便核对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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