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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


5.1.1  下列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粉碎、混合、驱水、胶化、压药、制片、切药、造粒、筛选、除尘、光药、混批、烘干、晾药、包覆、周转、储存、分装等工序;

    2  军用火工燃爆产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过筛、混药、称量、装药、压药、成型、装配、涂胶、封口、涂漆、涂油、包装、周转、储存等生产工序;

    3  航天器(包括航空飞行器、卫星、宇宙飞船等)所用电火工品元器件的生产、装配、测试等场所;

    4  民爆器材,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点火引线、拉火管、电点火具、火药、炸药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分装、周转、储存等场所;

    5  烟花爆竹、大型礼花等生产行业,所属生产区、暂存间、中转库等场所。

5.1.2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储存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1.3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检修、测试、拆装、销毁等场所,应采用与生产、试验场所类型相同的导(防)静电地面。

5.1.4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所在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所在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

续表5.1.4

续表5.1.4

续表5.1.4

条文说明

5.1.1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系指火药(含发射药、推进剂等无烟火药和烟火药、黑火药)、炸药、起爆药、击发药、延期药、点火药等液体、粉体、粒状、片状、块状的成品、半成品和易燃易爆原材料等。由这些化学品装配成的军用火工燃爆产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等属易燃易爆制品。

    1  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试验过程,有闪点小于28℃的易挥发甲类液体,如乙醚、丙酮、甲苯等;有甲类气体环境,如驱水、胶化、压药、制片、切药、造粒、烘干、晾药等工序,有悬浮粉尘环境,如粉碎、混合、混批、筛选、除尘等工序。这些环境中物质的最小点火能量都很低,有的只有十几个微焦耳,且这些工序多数又是人员和易燃易爆物质直接接触。因此,这类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产品包装后的周转、储存等场所,因人员不直接接触易燃易爆物质,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2  军用火工燃爆产品系指常规的各军兵种弹药及其弹药元件。这些产品生产和试验过程中操作人员有直接和易燃易爆药剂接触的,如过筛、混药、称量、装药、压药等场所;有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和溶剂的场所,如涂漆、涂胶、涂油等;有的工序要求有平稳、防碰、防摔、缓冲的操作环境。以上场所应选用导(防)静电地面;产品装配完毕后的检验、包装、周转、储存等工序及废品库等,人员直接接触易燃易爆介质的几率较小,应选用防静电地面。

    3  航天器(包括航空飞行器、卫星、宇宙飞船等)用于点火、起飞、加速、箭星分离、箭船分离、姿态调整、变轨、回收、降落伞打开、落地时反推等指令的执行,大都靠遥控系统控制的电火工品来完成。所以,航天器所用的电火工品元件、控制系统以及含有这些元件的部件的生产、装配、调试、测控和检测场所的地面宜采用同火工燃爆产品和电子静电敏感器件一样的技术要求,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4  民爆器材生产、试验、储存、使用场所的地面设计与选择。火雷管、电雷管、电点火具、点火引线、火药等各生产工序;导火索生产的三味混、筛选、凉药等工序,导爆索、导爆管生产用的TNT、太安、黑索今的筛药、分药、制索等工序,因被加工介质静电点火能量低,大部分工序操作人员直接接触,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又十分严重。因此,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检验、包装、周转等工序,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  烟花爆竹、大型礼花等生产行业,多数生产单位生产条件和设备简陋,生产工艺和管理落后,安全意识差,员工技能水平和文化素质较低,造成了该行业燃爆事故时有发生。严格规范该行业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导(防)静电措施,势在必行:

        1)  原材料中,锆粉、赤磷、爆炸音剂等易燃粉体;苯、乙醚、丙酮等易挥发易燃液体,黑火药、烟火剂等易燃易爆药剂的混合、粉碎、筛选、造粒、压制、干燥等生产工序,应采用导静电地面;

        2)  星体压药、药球成型、点火发射药包的称量、装药,点火引线的装配,及烟花、礼花的装配、烘干等生产场所,应采用导静电地面;

        3)  成品的包装、暂存间、周转库以及库房,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1.2  本条规定了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储存库及临时存放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目前,大部分库区都采用不发火水泥类地面。经广泛地测试,除北方部分特别干燥地区的地面及铺设防潮层、隔离层或涂刮绝缘胶泥等地面外,一般都符合防静电地面要求。

5.1.3  本条规定了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检修、测试和过期产品的拆装及残次品处理等场所的地面,应采用同生产、试验场所同类型的导(防)静电地面;销毁场所宜采用水泥类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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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 GB5051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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