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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


6.1  总则

6.1.1  普通型安全帽应测试5.2中规定的各项性能。

6.1.2  特殊型安全帽应测试5.2中规定的各项性能以及5.3中规定的相应性能。

    注1:耐低温安全帽可不做经(—10℃±2℃)预处理后的冲击吸收性能和耐穿刺性能。

    注2:耐极高温安全帽可不做经(50℃±2℃)预处理后的冲击吸收性能和耐穿刺性能。

6.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可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6.3  出厂检验

    生产企业应按照生产批次对安全帽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查批量以一次生产投料为一批次,检验项目名称、检验项目条款号、批量范围、样本大小、不合格分类、判定数组见表2。

表2  出厂检验

6.4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

    b)  当材料、工艺、结构设计发生变化时;

    c)  停产超过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周期检查,每年一次;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样本由提出检验的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从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以满足全部检验项目要求为原则。检验项目名称、检验项目条款号、不合格类别、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定数组见表3。

表3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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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防护安全帽 GB28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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