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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炼焦主要设计技术指标


5.1.1  计算焦炉设计能力的主要指标宜符合表5.1.1的要求。

表5.1.1  计算焦妒设计能力的主要指标

5.1.2  焦炉的热工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焦炉的热工指标(kJ/kg)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焦炉设计的主要技术指标:

    1  年工作日:年工作日定为365日,是因为焦炉连续生产。

    2  焦炉周转时间:

        1)焦炉周转时间与多种因素有关,如炭化室宽度、炉墙厚度、装炉煤水分和标准火道温度等。以炭化室平均宽为450mm、炉墙厚度为100mm的焦炉为例,以前周转时间定为17h,但通过多年生产实践认为偏紧,较难达到设计年产量。所以确定炭化室平均宽为450mm的焦炉在采用常规工艺炼焦时,其周转时间为18h。

        2)炭化室高度较高的焦炉一般是为大型高炉提供优质焦炭而配套建设的。为满足大型高炉对焦炭质量需求的日益提高,实际生产中一般增加1h左右的焖炉时间以提高焦炭强度,还可减少出焦时的烟尘污染。故本规范中对炭化室高度较高的焦炉,在同样炭化室宽度的情况下,周转时间稍有延长。如炭化室平均宽度为450mm的4.3m焦炉周转时间为18h;而6m焦炉周转时间则定为19h。

        3)本规范对国内近年来新开发的炉型,如炭化室平均宽为530mm顶装焦炉、炭化室平均宽为554mm和500mm捣固焦炉(煤饼平均宽度分别为500mm和450mm),暂定了设计周转时间,待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实践检验后再作调整。

    新开发设计炉型的炭化室宽度不在表中所列范围时,焦炉周转时间可按相应经验公式及上述原则推导确定;也可利用如下相关关系推导确定,并最终结合生产实践作相应调整。其关系式为:

    新开发炉型的周转时间和某一基准炉型的周转时间之比等于新开发炉型的炭化室宽度和该基准炉型的炭化室宽度之比的n次方。当火道平均温度在1300~1350℃之间、炭化室宽度在450~600mm之间时,n的取值在1.1至1.3之间。一般将炭化室宽度为450mm的焦炉作为基准炉型,其周转时间按不包括焖炉时间的18h进行计算。

    3  焦炉紧张操作系数:焦炉紧张操作系数是为了当生产发生事故、短时影响生产时,采用紧张操作赶完生产任务而设立的。一般采用缩短焦炉周转时间的方式。但为了保证焦炉炉体寿命以及焦炉能顺利、稳定地操作,焦炉周转时间不宜缩短太多。一般规定,与设计周转时间相比,周转时间缩短长度不宜超过1h。

    4  装炉煤散密度或煤饼密度:常规顶装焦炉的装炉煤散密度(以干煤计)为0.73~0.76t/。如采用煤调湿、配型煤或煤预热等其他炼焦新工艺时,装炉煤散密度需依据工艺不同作相应调整。

    捣固炼焦的煤饼密度与捣固工艺有关。国内外近年来捣固炼焦的生产实践证明,在使用连续薄层给料、多锤固点捣打的自动捣固技术后,一般捣固煤饼的体积密度可达到1.1t/(湿基),最高可达1.15t/(湿基)。故本规范将煤饼密度规定为“0.95~1.03t/(干基)”。

    5  全焦产率;全焦产率主要决定于装炉煤性质,挥发分的影响尤其明显。全焦产率的数值波动较大,其准确数值应通过配煤炼焦实验确定。各焦化企业在实际生产中累积了很多的数据。根据国内各焦化企业全焦产率数据的统计结果,其值一般在71%~79%之间。故本规范对以干煤计的全焦产率规定为:顶装焦炉74%~79%,捣固焦炉71%~75%,且规定全焦应包含头尾焦和焦粉。

    6  冶金焦率:冶金焦率是以干全焦为基准的,其数值大小与取样地点有关。

    对初步计算焦炉冶金焦产量用冶金焦率,将其取样地点确定为高炉炼铁工段入炉前的筛分处。对计算焦处理能力用的冶金焦率,其取样地点确定为:湿法熄焦时,焦台下的第一条运焦带式输送机头部;干熄焦时,排出装置下的第一条运焦带式输送机头部。

    冶金焦率的准确数值应通过配煤炼焦实验确定。对计算焦处理能力用的冶金焦率,与包含焦粉的全焦相对应,湿法熄焦时,冶金焦率的数值为91.5%;而干熄焦时,综合焦炭烧损、粉焦率较高以及干熄焦对焦炭的整粒作用等因素,冶金焦率将降至90%。

    7  焦炉煤气产率:煤气产率主要决定于装炉煤性质,也受炼焦操作条件的影响。

    8  焦炉检修时间:我国焦炉检修执行的是循环检修制度,一般为每个周转时间一次,每次2h。如此确定的原因主要是焦炉机械需要定期检修,且这种较大检修所需时间不能过短。

    近年来,新建焦炉大多配置了备品焦炉机械。因为有了备品车,焦炉机械每段检修时间的长度可以缩短;同时在采用干熄焦后,干熄炉预存室的容积限制了焦炉每段检修时间不能过长。故本规范是按照如下原则来确定焦炉检修制度的:

    焦炉或焦炉组每天检修时间的长短等于24h与全炉或炉组每天总操作时间的差值。焦炉或焦炉组每天检修次数以及每段检修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检修工作量的大小、干熄炉预存室的有效容积等综合确定。据调查,多数炼焦企业将检修制度与四班三运转的交接班制度相结合,采用的检修制度为每天检修三次(即每班一次),每次2/3~1h,也有部分企业采用每天检修两次,每次1~1.5h。故本规范确定焦炉或焦炉组每天总的检修时间为2~3h,且每段检修时间的长度不能超过干熄炉预存室允许的最大装焦时间间隔。

5.1.2  本条规定了焦炉的热工指标:

    1  焦炉热工指标中的“计算生产消耗定额用”指标采用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的数值。从国内多个焦化厂的实际生产操作数据分析,焦炉无论是采用焦炉煤气加热还是混合煤气加热,均可以达到本规范提出的指标。

    2  当焦炉采用混合煤气以外的其他贫煤气加热时,其炼焦耗热量可依据煤气热值进行折算。

    3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规,本规范未涉及“炭化室高度4.3m以下焦炉”的炼焦耗热量指标。

    4  计算焦炉加热系统用的指标高于计算生产消耗定额用的指标,是为了确保焦炉炉体、烟道、烟囱以及加热煤气管道等具有足够的备用系数,以保证在生产条件波动时焦炉能正常生产。

    5  捣固焦炉的炼焦耗热量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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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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