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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焦炉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5.5.1 焦炉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 焦炉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结合生产实际,本规范中焦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将焦炉视为生产装置,以建、构筑物为单位对其进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2 本规范中焦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与《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划分的等级基本一致。
3 对炉顶集气管仪表室,当变送器设置在室外时,划分为无危险场所。
4 对下喷式焦炉的两侧烟道走廊,因无煤气设备且通风良好,在正常生产时可使煤气浓度不超过下限的10%,故划分为无危险场所;对侧喷式焦炉的两侧烟道走廊,因有较多的煤气设备,存在释放源,故划分为1区。
5 对煤塔底层,当变送器不集中设置在煤塔下而是分散设置在煤塔外时,煤塔内无释放源,煤塔底层划分为无危险场所;当煤塔内设有集中的变送器室时,变送器室内有释放源,变送器室应划分为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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