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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³;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³/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³;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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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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