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6.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  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³;

          Q测——实测排风量,m³/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³;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³/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