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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钢筒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3.1.2 钢筒仓结构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丙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宜为乙级。当与其他建筑连为一体时,钢筒仓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建筑物的等级和类别。
3.1.3 钢筒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4 储存粉尘及其他易爆性物料的钢筒仓,相关工艺专业应根据不同的贮料特性分别设置防爆、泄瀑、防静电、防明火及防雷电等设施。
3.1.5 独立布置的钢筒仓应设置沉降观测点(岩石地基除外)。
3.1.6 钢筒仓与毗邻的建(构)筑物之间或群仓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时,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3.1.7 钢筒仓设计文件中,应对首次装卸料要求、沉降观测及标志设置等予以说明。
3.1.1 钢筒仓的设计使用年限理论上可以与钢结构建筑物具有相同的设计使用年限,设计计算的各种荷载作用取值也相同,但考虑到目前我国钢筒仓使用时间最长的还不到50年,设计使用年限定于为50年缺乏依据。钢筒仓是一种类似于工业设备的特种结构,宜参照设备检修使用条件进行维护,设计使用年限宜与设备使用年限适当匹配以节省一次性投资。
3.1.2 根据钢筒仓在工业建(构)筑物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将钢筒仓的安全等级定义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与钢筒仓结构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其他生产工艺工业建筑,应视同一体,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
3.1.4 钢筒仓的设计未考虑爆炸力对结构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根据工艺专业提供的泄爆面积在仓壁的顶部开洞,洞口可采用易破裂的材料封闭,以便有爆炸产生时及时泄爆,使爆炸力得到释放,从而减少爆炸对结构的破坏作用。或者在仓内设置相应的预防设备。
3.1.5、3.1.6 钢筒仓的自重相对较轻,贮料荷载占主导地位。由于贮料的空、满仓荷载变化将引起地基变形,独立布置的钢筒仓沉降观测点数建议一般不少于4个。地基变形可能导致各单体构筑物的相对位移,在设计各单体构筑物之间的连接栈桥、连廊、输送地道时,应考虑因地基变形引起各单体构筑物之间的相对位移。输送地道设置沉降缝;连接单体构筑物的架空栈桥、连廊的支承处,考虑相对水平位移。
3.1.7 由于贮料荷载自重很大,除建在基岩上的钢筒仓外,地基都会因装、卸贮料产生变形,为避免首次装料时地基产生过大的压缩变形,在设计文件中应根据钢筒仓容量和地基条件提出首次装卸料的要求,如分次装料,每次装料后的允许沉降量、下次装料条件等。控制每次地基沉降量,确保使用安全。应根据不同行业的贮料特点制定相应的装料要求。如水泥行业:根据地基士的情况,1个月内装1/3;1~3个月装2/3;3个月以后逐步装满。或者3个月内装1/3;3~6个月装2/3;6个月以后逐步装满。群仓要均匀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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