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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圆形钢筒仓结构,应分别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5.1.2 圆形钢筒仓结构,接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和材料强度设计值,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构件及连接强度、稳定性计算;
2 钢筒仓整体抗倾覆计算、稳定计算;
3 钢筒仓与基础的锚固计算。
5.1.3 圆形钢筒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对需控制变形的结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5.1.4 圆形钢筒仓结构,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件,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大于5×104次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进行疲劳验算。
5.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要求,贮料钢筒仓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是指结构或构件发挥允许的最大承载能力的状态。结构或构件由于塑性变形而使其几何形状发生显著改变,虽未达到最大承载能力,但已完全不能使用,也属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理解为结构或构件达到使用功能上所允许的某个限值的状态。例如,某些构件必须控制其变形,因变形过大会影响正常使用,也会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不安全的感觉。
5.1.2 作用在筒仓结构上的外部荷载通常引起构件之间连接受力、构件受力(压力作用下有稳定问题)、整体倾覆、整体受压以及与基础连接锚固节点受力等。
总结历年来筒仓工程事故,其中不乏构件连接被破坏、单个构件失稳、整体倾覆、整体失稳、空仓时风荷载作用下或满仓时地震荷载作用下筒仓与基础连接处锚固螺栓破坏,进而引起筒仓整体倒塌,造成财产和人员的重大损失。其原因均为筒仓结构构件及连接的设计强度、稳定性、整体抗倾覆能力、基础锚固的承载能力小于实际外部荷载效应,因此必须对本条所列的各项进行计算,以确保在极限状态下筒仓结构的承载能力大于外部荷载作用效应,保证筒仓结构安全。所以,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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