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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电信系统


9.3.1 挤压车间电信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管理、检修等部门应设置行政管理电话,并应接入公司电话系统。

    2 生产计划等业务需通过调度员组织实施时,应设置调度电话系统,其系统应选用程控数字调度电话总机。

    3 在穿/扩孔机、挤压机出口、液压站内宜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也可在其他部位增设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4 移动操作岗位之间或移动操作岗位与固定操作岗位之间的生产联系,宜设置无线电话系统。

    5 电气室、过程计算机室、电缆隧道以及油压泵房及须防火的地下室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9.3.2 电信系统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2 其他电信系统供电宜桉二级负荷供电。限于条件按三级负荷供电或不允许中断通信的系统,应配置备用直流电源。

    3 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超过系统设备正常工作范围时,应设置具有净化功能的稳压电源。

条文说明

9.3.1 规定了挤压车间电信系统设计的原则。

9.3.2 规定了电信系统的供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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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压钢管工程设计规范 GB5075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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