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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环保


12.2.1  挤压钢管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的有关规定。

12.2.2  挤压钢管工程感应加热装置所产生的电磁辐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12.2.3  设备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2.2.4  挤压车间配置的钢管内表面和外表面喷丸设备,应配置除尘设备,喷丸时产生的尘埃严禁直接排放。

12.2.5  挤压车间设计有酸洗工序时,酸洗时产生的酸雾、含酸废水,废酸严禁直接排放。

12.2.6  挤压车间配置坯料清洗设备时,含碱废水严禁直接排放。

条文说明

12.2.1~12.2.3 规定的目的是要求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环保、辐射、噪声的规定。

12.2.4 喷丸设备在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这些粉尘直接排放在车间会严重影响工人的健康,通过排气管排放到厂房外则会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喷丸设备应配置除尘设备。

12.2.5 酸洗过程中会产生酸雾、含酸废水和废酸,如果不对酸雾进行收集和处理而直接排放,不仅会腐蚀厂房及周围设备,而且直接损害工人的健康,还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含酸废水和废酸如果不进行收集和处理而直接排放,则将对周围的土质、地下水均会造成严重污染。因此,酸雾、含酸废水和废酸都是严禁排放物。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2.2.6 挤压生产采用碱洗方法对原料进行表面除油,必然要产生废碱液和含碱废水,如果不对其进行收集和处理而直接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土质、地下水均会造成严重污染。因此,严禁直接排放碱液和含碱废水。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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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压钢管工程设计规范 GB5075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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