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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防静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在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监控的前提下,在各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竣工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子单位工程的程序进行,同时应做好验收记录。

15.1.2 建设单位接到安装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根据施工合同、本规范及施工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5.1.3 防静电工程验收时,应检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部质量验收记录,记录应正确、齐全,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质检机构项目责任人签字应齐全。

15.1.4 防静电工程应按一个子单位工程验收,包括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项目验收和施工质量竣工验收。

15.1.5 防静电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15.1.5划分。

表15.1.5  防静电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15.1.6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施工段划分。

条文说明

15.1.1 防静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考虑到防静电工程通常均在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内,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按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很不方便,且这类工程建筑面积也很大,因此,将含有防静电工程的建筑物按该建筑物的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更为合适。这样划分有利于正确评价建筑工程质量,有利于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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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94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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