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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供水管井(水井)工程


5.7.1  供水井施工前,宜取得工程水文地质资料。当资料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补做相应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或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进行施工。

5.7.2  供水管井所使用的材料,应经检查试验证明合格后方可使用。生活用供水管井及其有关材料必须采用无污染和无毒性材料。

5.7.3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5.7.4  供水管井必须经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7.5  供水管井(水井)工程的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

5.7.6  井身应圆正、垂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身直径不应小于设计井径;

    2  小于或等于100m的井段,其顶角的偏斜不得超过1°;大于100m的井段,每百米顶角的偏斜递增速度不得超过1.5°。井段的顶角和方位角不得有突变。

5.7.7  下置井管时,井管应直立于井口中心,上端口应保持水平,井管的偏斜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过滤器安装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00m。
 

条文说明

 

5.7.1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踏勘,了解施工条件、地下水开采情况等。管井施工采用的钻进设备和工艺,应根据地层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井身结构等因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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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kV及以下直流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72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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