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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引下线


5.2.1  引下线的数量及敷设位置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5.2.2  利用混凝土内主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全程焊接连通;利用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钢梁等金属构件作接地引下线时,各构件间应电气贯通。

5.2.3  引下线两端与接闪器、接地装置之间的连接以及引下线的接头应采用焊接。

5.2.4  引下线路径宜短,在直线段上应平直,不得过度扭曲、弯折变形;当需要拐弯时,不应构成锐角,不宜构成直角,应做成弯曲半径较大的漫弯。

5.2.5  引下线应固定可靠,每个支持件应能承受49N的垂直拉力;支持件间距应均匀,直线部分不宜大于2m,转弯部分不宜大于0.5m,支持件应与引下线的接头位置错开。

5.2.6  在易受机械损坏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引下线宜采取暗敷方式。明敷时应采用镀锌钢管、镀锌角钢或改性塑料管保护,保护管应固定牢靠,镀锌钢管、镀锌角钢两端应与引下线焊通。

5.2.7  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地方,地面上2.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引下线宜采取暗敷方式,明敷时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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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GB511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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