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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会议室、控制室施工安装工程主要可包括装修工程施工安装、空气调节系统施工安装和电气装置施工安装。

7.1.2  会议室、控制室施工安装工程所有管线、槽盒穿墙或楼板处,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外,尚应做好隔声和防潮处理。

7.1.3  会议室、控制室施工安装工程,施工期间应与相关专业施工单位密切配合进行相关工序交接和接口关系核实与确认,并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要求填写。

7.1.4  施工安装工程所用电气装置产品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电气产品安全的规定和设计要求。主要电气装置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检查,应有检验记录及结论。

7.1.5  会议室、控制室内的电源系统和防雷与接地的施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7.1.6  工程施工安装期间,在会议室、控制室室内堆放的施工设备、材料及物品不得超过楼板的荷载。

7.1.7  工程施工安装期间,易燃易爆物的堆放与使用应远离火源。

7.1.8  会议室、控制室室内装修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非会议室、控制室自身需要安装的设备、材料不宜存放在本房间;装修材料燃烧等级应当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的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领退登记制度,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存放不得靠近火源和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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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会议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104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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