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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装修工程施工安装
7.2.1 电子会议系统会议室、控制室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应包括吊顶、墙面、隔断墙、门、窗、地面、活动地板和其他室内相应作业。
7.2.2 电子会议系统会议室、控制室设备及家具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7.2.3 控制室应设置观察窗,观察窗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4中的有关规定。
7.2.4 会议室声学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799的有关规定。
7.2.5 电子会议系统会议室、控制室装饰环保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7.2.6 在地面进行地毯及塑胶施工时,环境条件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材料说明书的规定。
7.2.7 吊顶、墙面、隔断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与隔断墙材质、规格、型号和吊顶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吊顶应按设计标高及安装位置严格放线施工。
3 会议室、控制室吊顶、墙面和隔断墙的装饰面板应平整,不得起尘、变色和腐蚀;边缘应整齐,无翘曲;封边处理后不得脱胶;填充顶棚的保温和隔音材料应平整、干燥,并应做包封处理。
4 顶板与龙骨的连接应可靠,双层顶板的接缝不得落在同一根龙骨上。
5 造型吊顶板应和龙骨牢固固定,造型转角尺寸加工应准确,表面应平整,接缝平直,并应做好封边处理。
6 固定吊顶板宜用自攻螺钉,不得损坏板面。当设计未作明确规定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螺钉帽应拧入板内,并不得使板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应用腻子抹平。
2)螺钉距板边宜为10mm~15mm。
3)沿板边螺钉间距宜为150mm~200mm,中部螺钉间距宜为200mm~300mm,并应均匀布置。
7 钉眼、接缝和阴阳角处应根据顶板材质用相应的材料嵌平、磨光。
8 吊顶及检修马道应固定牢固、平直,所有钢制构件应有表面防锈处理,现场切割、焊制钢构件应刷3遍防锈漆。
9 金属连接件、锚固件除锈后应涂2遍防锈漆。
10 吊顶板应方便拆卸或设置检修口。
11 安装吸顶设备时,开孔尺寸应按设备要求加工,顶板切口需打磨光滑,不得切断吊顶固定龙骨,不得对吊顶装饰面板造成表面损坏。
12 吊顶上的灯具、各种风口、火灾探测器底座、自动喷淋喷头、摄像机、投影机和音箱等设备应按设计安装位置要求与龙骨和吊顶板紧密配合安装,并不得对吊顶装饰面板造成表面损坏。
7.2.8 隔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室、控制室的隔墙的布局和材质、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隔墙龙骨的位置应准确,固定应牢靠。竖龙骨及横向贯通龙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电子会议系统会议室、控制室隔墙的沿地、沿顶和墙龙骨与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之间的安装应衬垫弹性密封材料并固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800mm。
4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隔墙竖龙骨的长度应小于隔墙的高度30mm,上、下应形成15mm的膨胀缝,膨胀缝应用难燃弹性材料填实。
5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隔墙装饰面板应与竖龙骨平行铺设,不得与沿地、沿顶龙骨固定。
6 安装隔墙装饰面板时,板边与建筑墙面间隙应采用嵌缝材料可靠密封。
7 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用自攻螺钉固定墙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自攻螺钉固定墙面板时,不得损坏板面。
2)自攻螺丝必须固定在龙骨上,沿板边固定螺钉间距不宜大于200mm,位于板中部的螺钉间距不宜大于300mm,且需均匀分布;螺钉帽应拧入板内,并不得使板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螺钉距板边宜为10mm~15mm。
8 设有设备间的会议室、控制室,设备间隔墙应做隔声处理,隔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 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内的管线、槽道安装应与龙骨固定牢固,并应与隔墙装饰面保留间隙。
10 安装在隔墙上的设备和装置应固定在龙骨上,装饰面不得受力。
11 隔墙上需安装门窗时,门框、窗框应固定在龙骨上,应按设计要求对缝隙进行密封。
7.2.9 钢制门、窗和隔断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制门框、窗框及隔断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平整,其间隙应用非腐蚀性材料密封。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隔断沿墙立柱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800mm。
2 门扇、窗扇应平整,接缝严密,安装牢固,开闭自如,推拉灵活。
3 施工过程中对门窗及隔断装饰表面应采取保护措施。
4 安装玻璃的槽口应清洁,下槽口应衬垫软性材料。玻璃之间或玻璃与扣条之间嵌缝灌注的密封胶应饱满、均匀、美观;若填塞弹性密封胶条,应牢固、严密,不得起鼓和缺漏。
7.2.10 地面、活动地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地板材质、规格、颜色和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活动地板的铺设,应在会议室、控制室内各类装修施工及固定设施安装完成,并应对地面清洁处理后进行。
3 建筑地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找平清洁、干燥,严防积尘、起尘。地板下围护结构应做好封堵处理。
4 沿墙单块地板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整块地板边长的1/4。现场切割的地板,周边应光滑、无毛刺,并应按原产品的技术要求做相应处理。
5 活动地板铺设前应按设计标高及地板布置严格放线,校验无误后方可铺设,活动地板下各种管路应避开地板支脚敷设,并应将支撑部件调整至设计高度。
6 活动地板铺设过程中应随时调整水平,遇到障碍物或不规则墙面时,应按实际尺寸镶补并附加支撑部件。
7 活动地板的铺设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表7.2.10 活动地板铺设要求
8 地板线缆出口应配合控制台、机柜实际位置进行定位,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出口应有线缆保护措施。
9 在活动地板上搬运、安装设备时,应对地板表面采取防护措施。
7.2.11 控制室控制台、机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台、机柜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并应便于操作与维护。
2 控制台的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控制台的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
3 控制台与墙面、显示屏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若无明确要求时,控制台操作面、机柜正面与墙或显示屏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与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背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4 控制台、机柜(架)的散热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台、机柜(架)与设备连接应牢固可靠。
5 控制台内部应有管线敷设空间及槽道,槽道应有检修空间。
6 控制台、机柜和内部设备应做到可靠接地。
7 固定式设备机柜应采用金属底座,金属底座应固定在结构地面上,活动式设备机柜就位后应锁住脚轮,并应使用固定脚支腿支撑机柜。
8 控制台及机柜的安装位置应避开风口、管道等。
9 并列安装的机柜、机架应排列整齐,机柜、机架之间应采用螺栓紧固连接。机架底座与地面之间的间隙,应采用金属垫块垫实,垫块应进行防腐处理,机架底座与地面悬空部位应加装饰面。
10 机柜、机架单个独立安装或多个并列安装应达到横平竖直,其垂直误差不应大于3mm,底座水平误差每米不应大于2mm。
11 安装落地式控制桌要摆放整齐,与地面应固定牢固。
12 控制台宜与观察窗垂直布置。
7.2.12 会议室会议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桌面的会议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会议桌表面应根据需嵌入设备尺寸预留安装位置,会议桌内部应有管线敷设空间及线槽,线槽应有检修空间。
3 会议桌内安装的设备应有散热通风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靠。
4 会议桌内安装的设备应做到可靠接地。
7.2.11 本条说明如下:
1 控制台是控制室的主要设施之一,需经常操作的各类键盘、控制开关及经常操作的设备都布置在台面上,因此控制台的形式不但要考虑各设备的排布,还要方便操作,满足人体工程学需要,控制台的布局、型式可参照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GB/T 7269-2008。
8 控制台及机柜的安装位置避开风口、管道等,以避免冷凝水或漏水等对设备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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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施工资料要求
- 4.3 设备及材料进场检验
- 4.4 安全文明与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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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管线敷设
- 5.3 管线施工随工查验
- 6 设备安装
- 6.1一般规定
- 6.2 会议讨论系统
- 6.3 会议同声传译系统
- 6.4 会议表决系统
- 6.5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
- 6.6 会议扩声系统
- 6.7 会议显示系统
- 6.8 会议摄像系统
- 6.9 会议录播系统
- 6.10 集中控制系统
- 7 会议室、控制室施工安装
- 7.1 一般规定
- 7.2 装修工程施工安装
- 7.3 空气调节系统施工安装
- 7.4 电气装置施工安装
- 8 系统调试
- 8.1 一般规定
- 8.2 会议讨论系统
- 8.3 会议同声传译系统
- 8.4 会议表决系统
- 8.5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
- 8.6 会议扩声系统
- 8.7 会议显示系统
- 8.8 会议摄像系统
- 8.9 会议录播系统
- 8.10 集中控制系统
- 8.11 会议室、控制室
- 9 系统试运行
- 10 工程质量检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工程安装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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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工程竣工验收
- 附录A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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