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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风力发电场总体设计应根据区域风能资源分布,满足地区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运输规划、风电规划以及配套输电规划进行,海上风力发电场还应根据航运现状、拟建的交通航运设施、海洋功能区划、用海面积等相协调,并应满足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机场净空、军事设施、军事用海区域、矿产资源、文物保护、风景区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1.2 新建的风力发电场选址应避免影响周边已有风力发电场的正常运行。

4.1.3 风力发电场设计应满足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讲求效益、有序发展、充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4.1.4 总体设计应包括场址选择与风力发电场总体布置。总体布置应包含风力发电机组机位布置、风力发电场变电站布置、集电线路路径设计、风力发电场内道路设计。

4.1.5 风力发电场总体设计中,风力发电场变电站布置、集电线路布置、风力发电场内道路布置,应与风力发电机组布置相协调。

4.1.6 风力发电场坐标系统应与工程所在地的土地、规划、水利、海洋等部门采用的坐标系统一致。工程所在地使用地方高程系统的,应与国家高程点联测,并应计算出两个高程系统之间的换算关系。

4.1.7 应根据风力发电场自然环境、风况特征、建设条件和需要建设的配套工程及系统稳定的要求,选择合理的风力发电机组。

4.1.8 风力发电场选址应避让和保护矿藏及有探矿权和采矿权区域、军事设施、民爆危险品建(构)筑物、文物遗迹等,并应避免与军事、航空和通信设施的相互干扰。 

4.1.9 风力发电场场址应根据电网结构、受端电力负荷、场区交通运输条件和风力发电机组安装施工条件优化确定。

条文说明

4.1.8 风力发电场风机应考虑与民爆危险品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风力发电场相互之间存在的重大危险因素有爆炸冲击波、高压线路、风机火灾和叶轮超速。爆炸冲击波应考虑可能造成风力发电场破坏的距离,高压线路影响应考虑线路断落可能危及民爆危险品建(构)筑物的距离,风机火灾和叶轮超速影响应考虑可燃物(碎片)可能抛掷的距离。

    对风力发电机组机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民爆危险品建(构)筑物最大计算药量考虑,并参照风力发电场环境评价距离要求,机位距离危险品建(构)筑物不应小于720m。

    风力发电机组的布置应避免叶片形成的光影及噪音对临近居民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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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 GB5109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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