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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验收程序


8.1.1 施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组织:
    1 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
    2 基础工程验收;
    3 钢结构安装工程验收;
    4 覆盖材料和设备安装验收;
    5 工程竣工验收。
8.1.2 分项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应单独验收。基础工程、卡槽安装和卷轴安装应按隐蔽工程验收,其中卡槽与钢结构安装质量可合并验收。
8.1.3 每个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交分项工程、隐蔽工程自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出具验 收报告。
8.1.4 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整改或返工,并按照本规范第8.1.3条的要求重新组织验收,直到全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合格。
8.1.5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 大棚使用说明书、保修证书;
    3 自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 材料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 施工合同复印件;
    6 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7 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 不合格项目的验收及处理记录。
8.1.6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8.1.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条文说明
8.1.1 施工验收分为分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其中分项工程验收包括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基础工程验收、钢结构安装工程验收、覆盖材料和设备安装验收。
8.1.2 隐蔽工程因其隐蔽性,若不及时验收,一旦后续工程施工后,其施工质量将难以勘查和检测,给工程带来隐患。
    基础工程、卷膜(网、被)轴连接和卡槽安装发生质量问题后,返工时基础工程需要重新挖土和回填,卷膜(网、被)轴连接需要重新安装薄膜(网、被),卡槽安装需要重新安装薄膜(网),造成返工损失,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基础工程、卷轴连接和卡槽安装应按隐蔽工程验收。
    施工过程中,卡槽安装一般在钢结构安装后完成,将卡槽安装和钢结构安装质量验收合并验收可节省验收的环节,便于工程的顺利进行。
8.1.3 分项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交自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工程有监理单位的,应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出具该分项工程的验收报告,无监理单位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和出具验收报告。
8.1.4 本条规定了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组织整改或返工,自行验收后,重新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交自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8.1.5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应与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一并提交。
8.1.6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不再由监理单位组织,而是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8.1.7 本条规定只有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塑料大棚才能交付建设单位使用,避免日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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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 GB/T5105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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