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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质量验收


8.0.1 房屋渗漏修缮施工完成后,应对修缮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8.0.2 房屋渗漏修缮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翻修时应按修缮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零星维修时可抽查维修工程量的20%~30%。
    2 细部构造部位应全部进行检查。
8.0.3 对于屋面和楼地面的修缮检验,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行。有条件进行蓄水检验的部位,应蓄水24h后检查,且蓄水最浅处不得少于20mm。
8.0.4 房屋渗漏修缮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记录应符合表8.0.4的要求。
表8.0.4 房屋渗漏修缮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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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JGJ/T 5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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