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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要求


4.1 拆解产能要求
    4.1.1 企业所在地区(地级市)类型依据年机动车保有量确定,企业数量依据地区年总拆解产能确定。地区年总拆解产能按当地年机动车保有量的4%~5%设定。地区类型分档和年总拆解产能计算方式详见表1。
4.1.2 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应满足表2要求。表2中单个企业年拆解产能标准车型为GA 802中所定义的小型载客汽车,其他车型依据整备质量换算,标准车型整备质量为1.4t。
4.2 场地建设要求
4.2.1 企业建设项目选址应满足如下要求:
    a)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
    b)符合GB50187、HJ 348的选址要求,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
    c)项目所在地有工业园区或再生利用园区的应建设在园区内。
4.2.2 企业最低经营面积(占地面积)应满足如下要求:
    a)I档~II档地区为20000㎡,II档~IV档地区为15000㎡,V档~VI档地区为10000㎡;
    b)其中作业场地(包括拆解和贮存场地)面积不低于经营面积的60%。
4.2.3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用地标准,且场地建设符合HJ348的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4.2.4 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和办公场地。其中,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50037的防油渗地面要求。
4.2.5 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构建物,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环保设施设备齐全。
4.2.6 贮存场地应分为报废机动车贮存场地、回用件贮存场地及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应具有满足GB18599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满足GB18597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7 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场地建设要求:
    a)具备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和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场地应设有高压警示、区域隔离及危险识别标志,并具有防腐防渗紧急收集池及专用容器,用于收集动力蓄电池等破损时泄漏出的电解液、冷却液等有毒有害液体。
    b)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应单独管理,并保持通风。
    c)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并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d)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地面应做绝缘处理。
4.3 设施设备要求
4.3.1 应具备以下一般拆解设施设备:
    a)车辆称重设备;
    b)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预处理平台;
    c)车架(车身)剪断、切割设备或压扁设备,不得仅以氧割设备代替;
    d)起重、运输或专用拖车等设备;
    e)总成拆解平台;
    f) 气动拆解工具;
    g) 简易拆解工具。
4.3.2 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a)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贮存、引爆装置;
    b)满足GB50016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
    c)应急救援设备。
4.3.3 应具备以下环保设施设备:
    a)满足HJ 348要求的油水分离器等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设备;
    b)配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
    c)机动车空调制冷剂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制冷剂的密闭容器;
    d)分类存放机油滤清器和铅酸蓄电池的容器。
4.3.4 应具备电脑、拍照设备、电子监控等设施设备。
4.3.5 I档~II档地区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高效拆解设施设备:
    a)精细拆解平台及相应的设备工装;
    b)解体机或拆解线等拆解设备;
    c)大型高效剪断、切割设备;
    d)集中高效废液回收设备。
4.3.6 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设施设备及材料:
    a)绝缘检测设备等安全评估设备;
    b)动力蓄电池断电设备;
    c)吊具、夹臂、机械手和升降工装等动力蓄电池拆卸设备;
    d)防静电废液、空调制冷剂抽排设备;
    e)绝缘工作服等安全防护及救援设备;
    f)绝缘气动工具;
    g)绝缘辅助工具;
    h)动力蓄电池绝缘处理材料;
    i)放电设施设备。
4.3.7 应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操作规范,并定期维护、更新。
4.3.8 具体设备名称可参见表A.1。
4.4 技术人员要求
4.4.1 企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其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等相应要求,并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环保管理人员,国家有持证上岗规定的,应持证上岗。
4.4.2 具有电动汽车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具有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及2人以上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应具有动力蓄电池防火、防泄漏、防短路等相关专业知识。拆解人员应在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手册的指导下进行拆解。
4.5 信息管理要求
4.5.1 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按以下方式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登记、固体废物信息:
    a)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逐车登记,并按要求将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牌照号码、车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重量、发动机号和/或动力蓄电池编码、车辆识别代号、出厂年份、接收或收购日期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信息保存期限不应低于3年。
    b)将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产生量、产生时间及处理(流向)等数据,录入到“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建与其联网的相关系统,其中危险废物处理(流向)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
    c)具有电动汽车拆解业务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将报废电动汽车的车辆识别代码、动力蓄电池编码、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检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于因租赁等原因导致动力蓄电池被提前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回收的情况,应检查保存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租赁运营等机构出具的回收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应低于3年。
4.5.2 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实时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过程。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应低于1年。
4.6 安全要求
4.6.1 应实施满足GB/T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水、电、气等安全使用说明,安全生产规程,防火、防汛、应急预案等。拆除的安全气囊组件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引爆,并在引爆区域设有爆炸物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栏。
4.6.2 电动汽车拆解作业人员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应进行安全防护,穿戴好绝缘工作服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使用的作业工具应是绝缘的或经绝缘处理的。作业时,应有专职监督人员实时监护。
4.6.3 厂内转移报废电动汽车和动力蓄电池应进行固定,防止碰撞、跌落。
4.6.4 场地内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使用应满足GB 2894中关于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的要求。
4.6.5 应按照GBZ188的规定对接触汽油等有害化学因素,噪声、手传振动等有害物理因素的作业人员及粉尘、电工、压力容器等作业人员进行监护。
4.7 环保要求
4.7.1 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应满足HJ348中所规定的清污分流、污水达标排放等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
4.7.2 应实施满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环境管理制度,其中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7.3 应满足GB12348中所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4.8 其他要求
    常住人口密度低于130人/k㎡的地区(省级)内企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执行4.1和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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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T2212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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