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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既有建筑屋面


6.10.1 既有建筑屋面防水层完整连续仍有防水能力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土种植时,应增铺一道耐根穿刺防水层,施工做法应按本规程第6.4节的规定执行;

    2 容器种植时,应在原防水层上增设保护层。

6.10.2 既有建筑屋面丧失防水能力时,应拆除原防水层及上部构造,增做的普通防水层、耐根穿刺防水层及其他构造层次的施工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6.10.1、6.10.2 既有建筑屋面改造做种植屋面的施工必须按照屋面设计构造层次的要求,有步骤地分项实施,重点作好防水层、排水层施工,严格按本规程的施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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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15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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