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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要求


3.2.1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各污染物浓度对应的等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室内空气质量应按污染物中最差的等级进行评定。
表3.2.1 污染物浓度分级 (mg/m³)
3.2.2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不应高于Ⅲ级的限量;
    2 不含活动家具的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不应高于Ⅱ级限量。

条文说明
3.2.1 室内空气质量划分为I级、II级、Ⅲ级。I级代表优质的室内空气质量;II级代表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Ⅲ级代表合格的室内空气质量,是保障住户健康的基本要求。室内空气质量等级是依据室内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浓度等级判定,若不同污染物浓度处于不同等级,则按最差的等级判定。
    在浓度限值规定上,甲醛、苯、TVOC的Ⅲ级浓度要求对应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年版)的限量要求,甲苯、二甲苯的Ⅲ级浓度限量对应于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指标限值。污染物浓度II级的限量取值,主要考虑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测试条件,尤其是门窗关闭时长的差别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按本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和II级浓度限值进行控制,可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解决目前工程广泛出现的验收合格但交付后检测不合格的矛盾。污染物浓度I级限量取值综合考虑国内外室内空气质量较高标准,如美国Delos 实验室提出的WELL等建筑标准,满足健康建筑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3.2.2 工程中若有任何一项污染物指标浓度高于Ⅲ级的限值要求,则污染物浓度不合格。住宅室内空气污染来源于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部品,在工程交付时一般不配置家具或仅配置少量的固定家具,并在此配置情况下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控制规范》GB50325进行空气质量的验收。本标准考虑到为交付后增加家具引起新的污染源预留一定的空间,对过程的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严格控制,因此在装饰装修工程阶段应按II级控制,保障入住使用时空气质量符合Ⅲ级的基本要求。对于使用时室内空气质量水平要求较严格的项目,如II级,在装饰装修工程阶段室内空气污染浓度可考虑按I级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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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JGJ/T43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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