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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与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同时进行,使各项建设在平面上统一和谐、竖向上相互协调;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及景观塑造;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

3.0.2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影响开发的要求;

    2 城乡道路、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和利用道路路面纵坡排除超标雨水的要求;

    3 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要求;

    4 建筑布置及景观塑造的要求;

    5 城市排水防涝、防洪以及安全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6 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7 周边地区的竖向衔接要求。

3.0.3 乡村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有利于风貌特色保护。

3.0.4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在满足各项用地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宜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防护工程等的工程量。

3.0.5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合理选择规划地面形式与规划方法。

3.0.6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对起控制作用的高程不得随意改动。

3.0.7 同一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条文说明
3.0.1 本条主要针对总体规划阶段,应在竖向上进行总体控制的内容提出规定。城乡建设用地选择与用地布局,是城乡总体规划的首要任务。这一阶段的竖向规划,首先要进行建设用地的选择,分析研究和充分利用地形、地貌,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其次对一些需要采取工程处理措施才能用于城乡建设的地段(区、块、街坊),要提出处理方案,包括建造桥梁、修筑防洪排涝设施、场地平整的总体意向以及治理不良地质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城乡风貌、城乡空间环境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之相反,随着经济实力增强和施工技术的发展,近年出现很多大力改造地形的项目,有些已直接引发次生灾害,没直接引发灾害的,对生态环境的长远影响尚无法进行评估,因此竖向规划必须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提出改造用地和塑造景观的方案;针对一些城市为了防洪,将位于水滨的历史文化环境破坏殆尽,有些城市把立交桥修在重要的历史文物旁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本次增加这一条规定。
3.0.2 本条主要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竖向规划需要与之协调的内容作出要求。
    1 存在洪涝灾害威胁的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使城乡建设用地不被淹没和侵害,确保用地安全。低影响开发是近年开始强调的生态建设理念:强调通过源头分散的小型控制设施,维持和保护场地自然水文功能,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洪峰流量增加、径流系数增大、面源污染负荷加重的城市雨水管理理念。因此,竖向规划在排水防涝、城市防洪的同时还要考虑满足雨水滞、蓄、渗、用要求的竖向措施。
    2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是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城乡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车辆和人行交通进行的。与交通设施的高程相衔接,是竖向规划的关键工作之一,同时应结合低影响开发,合理利用道路路面纵坡排除超标雨水。
    3 竖向规划就是统筹协调城乡用地的控制高程关系,综合分析与解决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高程关系,使各项建设在平面上统一和谐、竖向上相互协调。
    4 竖向规划要满足城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对建筑群体造型的好坏、景观效果的优劣也有相当的影响,竖向规划理应为城乡建筑群体空间布置和景观设计创造和谐、均衡、优美的条件,为城乡空间环境增辉、为城乡景观添色。增强城乡的可游赏性、可识别性。
    5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的规定,满足水土保持的要求。
    6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规定。历史街区、地段与建筑的用地竖向是其历史文化环境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历史文化的保护内容。
    7 规划区周边地区的竖向是该规划区竖向规划的主要依据之一,所以应与其相衔接。
3.0.4 竖向规划(尤其是山区、丘陵城镇的竖向规划)的土石方及防护工程,对建设工程投资和工期影响较大。因此,要求通过精心规划,既满足各项工程建设的需要,又使上述工程的工程量适度;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地形,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进而达到工程合理、建设与使用安全、造价经济、景观美好的效果。
3.0.5 竖向规划方案要根据建筑规划布局、交通运输要求、地面排水与防洪排涝、市政工程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以及防护工程等的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质与水文条件合理选择规划地面形式和竖向规划方法进行综合比较确定。
    规划地面形式,是竖向规划的主要工作,对规划方案起着重要的作用,本规范第4章专门作了规定。
    由于城乡规划的各阶段要求的内容深度以及自然地形条件和特征不同,故采用的竖向规划方法也有繁简不同。一般采用三种方法,即纵横断面法、设计等高线法、标高坡度结合法(又称“标高箭头法”,即直接定高程法)。
    纵横断面法:按道路纵横断面设计原理,将用地根据需要的精度绘出方格网,在方格网的每一交点上注明原地面高程及规划设计地面高程。沿方格网长轴方向者称为纵断面,沿短轴方向者称为横断面。便于建立计算机三维地形模型及后续填挖方的计算。
    设计等高线法:用设计等高线和标高表示建设用地改造后的地形。可以体现设计后的地形起伏和场地坡向情况,也容易算出规划设计范围内任一点的原地形及规划地面标高。
    标高坡度结合法:根据竖向规划设计原则,在设计范围内直接定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场地(或室外地面)标高、道路交叉点、变坡点的标高、铁路轨顶标高、明沟沟底标高以及地形控制点的标高,将其标注在竖向规划图上,并以箭头表示各地面排水坡向。
    根据调查,平原及微丘地形常用设计等高线法;山区、深丘地形常采用标高坡度结合法;丘陵地形前两法兼用;道路和带状用地宜采用纵横断面法;深丘、山区大的台块用地为适应特别精度要求,也可使用设计等高线法。塑造地形为目标的专项竖向规划宜兼用设计等高线法和纵横断面法。
3.0.6 城乡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后,城乡规划一般在总体规划阶段首先要初步确定一些控制点高程,如防洪堤顶、公路与铁路交叉控制点、大中型桥梁、主要景观点等,这些控制点往往具有唯一性,对整个城区的路网和排水系统起着控制作用。这些点高程一旦改动可能带来系统性问题,因此局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要轻易改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点位置和高程。如果上位规划没有给出这些点的高程,那就需要扩大研究范围,研究与之相关的系统进行确定。
    初步确定控制点标高时应特别慎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条件,在大比例(值)图上工作确定后再用小比例(值)的规划图表示;或者初定高程后经现场勘察并实测后决定,以保证其较为符合实际。
3.0.7 一些地方由于基础测绘工作的滞后,造成同一城镇甚至城镇中同一建设区域采用不同的坐标和高程系统,给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同一城镇尤其同一建设区域建立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是保障竖向规划技术质量的必需条件。坐标系统建议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年西安坐标系、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建议采用1956黄海高程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吴淞高程基准、珠江高程基准。表1“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参数表”取值为全国平均值,为竖向规划工作提供一个参考值,具体工作中应采用当地精密水准网点高程基准换算值。
    在进行城市竖向规划的同时可以构建DEM数据库。
注: 1 高程基准之间的差值为各地区精密水准网点之间的差值平均值;
     2 转换后高程系统=原高程系统+换算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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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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