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城乡用地竖向规划是城乡综合防灾规划落实的重要因素,编制用地竖向规划,同时需要满足综合防灾的要求,应符合综合防灾规划和防洪排涝、地质灾害、抗震、消防等相关规范的规定要求。
7.0.2 城乡建设用地防洪(潮)的规定是保证城乡建设用地安全的基本条件。
1 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防洪等级与设防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聚集人口规模和行政重要程度等级的不同,其相应的抗洪设防标准也不同。
2 在设防洪(潮)堤时,其防洪(潮)堤的堤顶高程应按能抗御相应设计频率洪(潮)水位的防洪(潮)堤的设防要求来确定,其建设用地高程重点考虑排涝要求,确保建设用地不受涝;在不设防洪(潮)堤时,沿江(河、海、湖)的城乡建设用地的地面设计高程应按能抗御相应设计频率洪(潮)水位的防洪(潮)堤的要求来确定。
安全超高考虑波浪侵袭或者壅水因素。有波浪或壅水影响时,波浪侵袭或壅水高度需按计算值或实际观测值为依据,若无上述有关资料作依据,在规划阶段中暂以1.2m取值;安全超高视构筑物级别和筑堤材料而定,一般取值为0.4m~1.0m(不含土堤预留沉降值);壅水高度以实际观测值为依据。
7.0.3 有内涝威胁的城乡建设用地应进行内涝风险评估,综合运用蓄、滞、渗、净、用、排等多种措施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场地适宜的排水防涝措施,结合排水防涝方案和应对措施来确定相应的用地竖向规划方案。
7.0.4 在城乡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的大背景下,可供选择使用的城乡建设用地其条件越来越复杂,安全又适宜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少,不可避免会选择一些有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用地作为建设用地。
1 在建设用地的选址过程中应依据地灾评估资料和结论,充分考虑潜在的自然地质灾害影响的可能,尽量避让危险地带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区段。用地选择应执行国家现行《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和综合防灾规划的相关规定。
如果现状建成区或规划的建设用地无法避让自然地质灾害影响区及威胁地带,则应对威胁现状建成区的地质灾害通过论证比较后,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或消除措施;对威胁或可能影响规划建设用地的自然地质灾害采取“先治理、后建设”的工程治理或消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用地安全。严禁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中易发区内采取深挖高填的用地整理方式。
2 在做用地竖向规划(尤其是场地大平台)时,应尽量减少深挖高填,保护性地进行竖向规划控制,避免对原有地形地貌做较大的改动,降低对原有地质稳定性的影响,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自然景观要素;防止场地整理引起水土流失,参照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
7.0.5 为更好地防灾、避灾、救灾需要,城乡防灾救灾设施(主要是医疗、消防、救灾物资储备库、防洪工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主要是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公共设施[主要是体育场(馆)、文化娱乐中心、人流密集的大型商场、博物馆和档案馆、会展中心、教育、科学实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等],其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符合防御目标和设防标准的规定要求,具备抗御严重的次生灾害和潜在危险因素威胁的能力。
7.0.6 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并应符合相应行业设计规范在竖向设计上的特殊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等灾害的扩大与蔓延,是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及其影响范围的竖向规划首先应考虑的重要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