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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应国家清洁供暖的要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将供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1.0.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根本要求。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颁布实施以来,其已经成为北方地区居住建筑开展节能工作的主要依据和技术支撑。通过各地方对标准的贯彻执行,北方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水平较标准颁布前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亦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快速进步。部分节能工作先进地区更是在对标准吸收、消化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更高节能要求的地方标准,进一步推高了居住建筑的节能水平。至此,我国在北方地区的居住建筑中率先实现了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三步走”的节能目标。中国的建筑节能工作也开始迈向了新的时代。
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公报》中指出:“······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提高建筑标准和工程质量,高度重视做好建筑节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2017~2018年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作要点将“提高建筑标准水平”和“完善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当年的主要工作之一。
按照国家能源战略的要求,建筑节能势必迈上更高的台阶。在部分地方已经实施的更高节能要求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推动下,外部环境在意识和需求层面上都已经初步具备了进一步提升行业标准节能水平的条件,适时调整并提高标准的节能水平是必要的。同时,为了改善冬季北方城镇的环境质量,国家推行的“清洁供暖”工作也对节能设计标准的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本次修订的总目标是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的基础上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设计供暖能耗降低30%左右,据此对建筑、热工、供暖设计提出节能措施要求。修订后的标准将有助于继续推动建筑节能水平和行业的进步与发展,有助于完成国家在建筑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有助于实现国家的能源战略目标。
1.0.2 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城市住宅建筑的规模十分巨大,而且每年新增的住宅建筑数量相当可观。我国建筑用能已达到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4左右,且占比仍将上升。居住建筑用能数量巨大,并且具有很大的节能潜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居民对居住热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供暖和空调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因此新建的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这样才能在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需求的同时,减轻建筑耗能对国家能源供应的压力。
当其他类型的既有建筑改建为居住建筑时,以及对原有的居住建筑进行扩建时,都应该按照本标准进行节能设计,采取节能措施以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纳入基本建设监管程序的各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以及居住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70%的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
由于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经济和技术两个方面与新建居住建筑有很大的不同,且有相应的标准做出规定。因此本标准不涵盖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1.0.3 居住建筑的能耗系指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供暖、空调、通风、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电梯等的能耗。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必须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降低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损失,提高各类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同时,设计也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以及建筑结构与构造的实际情况。
对于地处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每年冬季有3个月~4个月的连续供暖的需求,为了保证冬季室内热环境质量,供暖能耗仍然在居住建筑能耗中占主导地位。因此,本标准中给出了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
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的要求.严寒B区尚应考虑夏季防热。标准以限定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和空调设备效率的方式进行控制。
此外,本标准修订时增加了对给水排水、电气设计中与节能相关的条文,以控制由于给排水、电气设备产生的能耗。
1.0.4 本标准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设计,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以及给水排水、电气设计中应该控制的、与能耗有关的指标和应采取的节能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居住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有相应的标准,因此在进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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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 4 建筑与围护结构
- 4.1 一般规定
-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 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 5.1 一般规定
- 5.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 5.3 室内供暖系统
-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6 给水排水
- 6.1 建筑给水排水
- 6.2 生活热水系统
- 7 电气
- 7.1 一般规定
- 7.2 电能计量与管理
- 7.3 用电设施
- 附录A 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
- 附录B 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 附录C 地面传热系数计算
- 附录D 建筑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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