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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层不得有渗漏现象;
    2 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找平层应平整、坚固,不得有空鼓、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4 门窗洞口、伸出外墙管道、预埋件及收头等部位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砂浆防水层应坚固、平整,不得有空鼓、开裂、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6 涂膜防水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裂纹、皱褶、流淌、鼓泡和露胎体现象;
    7 防水透气膜应铺设平整、固定牢固,不得有皱褶、翘边等现象;搭接宽度应符合要求,搭接缝和节点部位应密封严密。
7.1.2 外墙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抽样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7.1.3 外墙防水层完工后应进行检验验收。防水层渗漏检查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30min后进行。
7.1.4 外墙防水应按照外墙面面积500㎡~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且不得少于3处;节点构造应全部进行检查。
7.1.5 外墙防水材料现场抽样数量和复验项目应按表7.1.5的要求执行。
表7.1.5 防水材料现场抽样数量和复验项目

条文说明
7.1.1 本条规定了找平层、防水层等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主要用于分项工程验收时进行的观感质量验收。工程观感质量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7.1.2 防水材料除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拥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该产品抽样检测认证的试验报告,其质量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为了控制防水材料的质量,对进入现场的材料应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抽样复验,以保证实际进入现场的防水材料质量。
7.1.3 对外墙完成的砂浆防水层、涂膜防水层、防水透气膜等防水层均应进行检验验收。外墙防水层的质量对整个外墙防水至关重要,防水层施工完毕后要进行渗漏检查。检查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30min后进行(在墙体外墙的上部设置淋水的排管进行淋水试验;排管的长度、管孔的数量、孔径的大小,达到墙面连续满流为准),并作记录。如有渗漏,应对渗漏原因进行分析,按照编制的专项修改方案,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进行渗漏检查,无渗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7.1.4 外墙防水层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测数量应按抽查面积与防水层总面积的1/10考虑,这一比例要求对检验防水层质量具有一定代表性,实践也证明是可行的;节点部位为重点,应全部检查。
7.1.5 规定了防水材料及主要相关材料现场抽样数量和复验项目的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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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23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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