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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电子防范要求


6.3.1 入侵和紧急报警要求
6.3.1.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与外界地面及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和玻璃幕墙、自助设备加钞间、设备间、现金业务区等部位应安装入侵探测器。
6.3.1.2 现金业务区的每个柜台均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非现金业务区应至少安装1路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位置。紧急报警信号应发送到接处警中心。
6.3.2 视频监控要求
6.3.2.1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时监视、记录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和营业场所出入口周边监控范围内情况,监控范围20m以内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往来人员的面部特征、车辆号牌等,监控范围50m以内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往来人员体貌特征、车型等。
6.3.2.2 应实时监视、记录运钞车停靠、款箱装卸及交接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6.3.2.3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时监视、记录现金、贵金属等交易全过程和人员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每个现金柜台柜员操作全过程、客户的面部特征。
6.3.2.4 非现金业务区、客户活动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时监视、记录人员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6.3.2.5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连接通道内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时监视、记录人员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6.3.3 出入口控制要求
    现金业务区、自助设备加钞间、设备间、办公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记录人员的出入信息。
6.3.4 声音复核/对讲要求
6.3.4.1 现金业务区柜台应安装全双工模式的对讲装置,并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音质应清晰可辨。
6.3.4.2 现金业务区、非现金业务区、客户活动区、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的连接通道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持续清晰记录环境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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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防范要求 GA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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