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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地面工程防滑设计应根据工程的需要,采用防滑地面材料配制各种防滑地面和选用防滑构造,使地面防滑符合设计和工程的规定。
4.1.2 室外建筑地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的规定,包括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停车场等,其构造宜为垫层、基层、结合层、防滑面层。
4.1.3 室内建筑地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有关规定。包括底层地面、楼层地面以及散水、踏步、台阶、建筑出口平台、坡道等,其构造宜为水泥混凝土或砂浆的基层、结合层、防滑面层。
4.1.4 地面防滑工程设计应根据相关地面使用功能、施工气候条件及工程防滑部位确定地面防滑等级,选择相应的防滑地面类型和材料。
4.1.5 对于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活动场所、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易滑地面,防滑等级应选择不低于中高级防滑等级。幼儿园、养老院等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宜采用柔(弹)性防滑地面,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的规定。
4.1.6 有防水、防潮要求时在基层上应增设防水隔离层,隔离层可采用防水卷材、防水涂料、防水砂浆等材料。
4.1.7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及经常有水、油污的地面进行防滑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规定,其防滑等级应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应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
4.1.8 建筑地面坡度小于1.5%的地面,可采用混凝土、水泥砂浆、水泥基自流平砂浆、聚合物(树脂)砂浆等;坡度大于等于1.5%并小于5%的地面,宜采用水泥砂浆混凝土,面层可采用拉毛或刻痕构造施工。
条文说明
4.1.1~4.1.3 防滑地面的设计应按照相关标准和工程要求进行设计。但基本原则是防滑性和装饰性要很好的统一,以防滑性为主。对要求防滑等级高、中高的部位不能采用光泽度很高的石材、玻化瓷砖,要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来选择。已采用了光亮华丽地面或已建成的建筑地面,应采用防滑剂处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和《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
4.1.4 地面防滑设计应根据本规程选用地面防滑类型材料、构造和防滑等级。
4.1.5 对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建筑,设计时地面防滑要体现人性化,因此,防滑地面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的相关规定,将地面防滑性提高一个等级。
4.1.6 防滑地面构造见本规程和相关设计图集。有防水、防潮要求时,在基层上设置防水、防潮层。防水设计应按照相关的防水工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其材料选用主要是各类环保型防水涂料、聚合物防水砂浆、防水剂等。
4.1.7 防滑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进行设计,无障碍坡道分为单跑带平台式,双跑带平行式,坡道、台阶平行结合式等。无论何种方式,坡道与相邻道相接处不允许有高低差,应平顺过渡。因为,坡道是保障残疾、老年人、儿童自由方便通行的措施。楼梯踏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防滑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每级台阶应有防滑条或其他防滑构造措施。
4.1.8 本规程规定地面坡度小于1.5%时,应选用的地面防滑材料,并规定当坡度≥1.5%时,应采用防滑构造措施,如拉毛、刻痕、防滑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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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33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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