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 其他规定


9.1 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9.2 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9.3 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9.4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9.5 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9.6 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相应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表1。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2014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