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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条板隔墙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条板隔墙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条板制品和主要配套材料出厂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隔墙分项工序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6.1.2 条板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必要的图像资料。

    1 隔墙中预埋件、吊挂件、拉结筋等的安装验收记录;

    2 配电箱、开关盒及管线开槽、敷设、安装现场验收记录;

    3 双层复合隔墙中隔声、防火、保温等填充材料的设置验收记录。

6.1.3 条板隔墙的检验批应以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为一间)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4 条板隔墙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6.1.5 条板隔墙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6.1.6 民用建筑条板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及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2 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条板隔墙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部分。本条规定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内容。
    在墙板安装工程中,由水电专业安装单位承担条板隔墙配电箱、控制柜、水电管线开槽、敷设、安装等工作。此种情况下,需分别验收和归档验收记录。
6.1.3 本条文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的相关内容规定了条板隔墙检验批的划分方法。
6.1.6 目前的条板隔墙隔声验收,需要提供实验室检测报告,但在有争议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做现场隔声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现场隔声检测依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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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JGJ/T 15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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