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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检验批验收


6.2.1 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6.2.2 对于条板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但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6.2.3 条板隔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填写。

Ⅰ 主控项目

6.2.4 隔墙条板的品种、规格、性能、外观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有隔声、保温、防火、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满足相应的性能等级。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6.2.5 条板隔墙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规格、数量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2.6 条板之间、条板与建筑主体结构的结合应牢固,稳定,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6.2.7 条板隔墙安装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6.2.8 条板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转角应规整,板材不得有缺边、掉角、开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9 条板隔墙表面应平整、接缝应顺直、均匀,不应有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6.2.10 隔墙上开的孔洞、槽、盒应位置准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6.2.11 条板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表6.2.11 条板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条文说明
6.2.1~6.2.11 本节规定的验收内容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板材隔墙工程的相关要求。规范将涉及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节能、环保等起决定作用的项目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大部分为外观质量要求,不涉及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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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JGJ/T 15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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