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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型式检验
8.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1.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6章和9.1.1规定的内容。
8.1.3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2台,抽样基数不小于5台。
8.1.4 型式检验项目试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文件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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