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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出厂检验
8.2.1 产品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2.2 出厂检验项目为6.2、6.3.1~6.3.6、6.3.8、6.3.11和9.1.1。
8.2.3 出厂检验项目中6.3.3、6.3.4、6.3.8、6.3.11为抽检项目,样本数量为不小于每批次的5%且不小于2台,其余项目为全检项目,每批次产品逐个检验。
8.2.4 若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合格。若抽检项目出现不合格,则按抽样规则在同批产品中加一倍抽样,再次对不合格项进行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若全检项目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个产品不合格,在抽检项目合格的情况下,剔除不合格品后判该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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