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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8.2.1 出厂检验项目
	    在型式检验有效期内,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
	8.2.2 组批、抽样方案和合格判定规则
	    以同一批次按照GB/T2828.1规定,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查水平II,接收质量限AQL为4。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的规定。
	8.3.2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半年后,再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进行一次;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合同规定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8.3.3 组批和抽样方案
	
		    以同一批次、同一规格,300套以下抽取一组;300套~1000套抽取二组,1000套以上抽取三组。每组包括推杠装置二套。
	
		8.3.4 合格判定规则
	
		    产品检测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取进行检验;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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