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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


7.3.1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除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7.3.1的规定。新建或改建其他设施应避让现有道路绿化树木。
表7.3.1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m)
7.3.2 地势高、空旷处、树形高大的珍贵道路绿化树木应安装避雷针。
7.3.3 道路绿化树木上不宜安置泛光照明灯具。

条文说明
7.3.1 树木与低于2m的围墙、挡土墙顶内和墙角外的最小水平距离引自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第3.3.4条;与测量水准点、地上杆柱、楼房、平房、排水明沟的最小水平距离引自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第7.1.8条。
7.3.2 本条对道路绿化树木避雷针设施的安装提出要求,避免地势高、空旷处、树形高大的珍贵道路绿化树木因遭受雷击而损毁。
7.3.3 泛光照明灯具的安装绑扎会对树木造成机械性损伤;灯光照射会导致植物表皮温度升高,引起植物干燥缺水,影响植物正常光合作用和休眠,从而引发植物生长不良。同时,夜间开启泛光灯具可能影响驾驶员视线,影响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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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 CJJ/T7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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