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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灭火器的性能要求


5.1 使用温度范围
    应取下列规定的某一温度范围作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a)5℃~60℃;
    b)-5℃~60℃;
    c)-10℃~60℃;
    d)-20℃~60℃;
    e)-30℃~60℃;
    f)-40℃~60℃;
    g)-50℃~60℃。
5.2 充装要求
5.2.1 充装量
    灭火器充装量应在下列范围内选择:
    a)干粉灭火器:1kg、2kg、3 kg、4 kg、5 kg、6 kg、8 kg、9kg、12 kg;
    b)水基型灭火器:2L、3L、6L、9L;
    c)二氧化碳灭火器:2kg、3 kg、5 kg、7kg;
    d)洁净气体灭火器:1kg、2kg、4kg、6kg。
5.2.2 充装误差
    灭火器的充装误差应符合表1规定。
5.2.3 充装密度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充装密度不应超过0.75kg/L,并应符合附录A的表A.1的规定。洁净气体灭火器的充装密度应符合瓶体的安全要求。
5.3 喷射性能
5.3.1 20℃时喷射性能
5.3.1.1 有效喷射时间
5.3.1.1.1 灭A类火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5.3.1.1.2 灭B类火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5.3.1.1.3 取3具灭火器进行喷射性能试验时,每具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均不应小于最小有效喷射时间。并且,对于干粉灭火器,每具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应在平均值的±3s以内;对于其他灭火器,每具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应在平均值的±15%以内。
5.3.1.2 喷射滞后时间
    灭火器的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5s。
5.3.1.3 喷射剩余率
    灭火器的喷射剩余率不应大于10%。
5.3.1.4 喷射距离
    灭A类火灭火器的喷射距离不应小于3m。
5.3.2 使用温度范围喷射性能
5.3.2.1 灭火器在使用温度范围内应能正常操作,有效喷射时间不应小于8s。同一充装量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当使用温度为60℃时,有效喷射时间不应超过使用温度为20℃时有效喷射时间的平均值,在最低使用温度时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应超过20℃时有效喷射时间平均值的2.5倍。
5.3.2.2 灭火器的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5s。
5.3.2.3 灭火器的喷射剩余率不应大于10%。
5.3.3 间歇喷射性能
    灭火器的喷射应可以随时中断。灭火器第一次的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5s,随后的间歇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1s。灭火器的喷射剩余率不应大于10%。
5.3.4 干粉灭火器振撞后喷射性能
    干粉灭火器经受振撞试验后,应能正常操作,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5s,喷射剩余率不应大于10%。
5.4 机械性能
5.4.1 抗冲击性能
    经抗冲击性能试验后,灭火器不应发生爆炸、破裂或零件弹出等现象。
5.4.2 抗振动性能
    经抗振动性能试验后,灭火器及组件不应产生脱落、开裂及明显变形,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喷射滞后时间、喷射剩余率和喷射距离应符合5.3.1的要求。
5.5 密封性能
5.5.1 存放密封性能
5.5.1.1 贮气瓶式灭火器:贮气瓶的年泄漏率或年泄漏量不应大于瓶内气体质量的5%和7g当中的较小值。
5.5.1.2 二氧化碳灭火器:年泄漏率不应大于其额定充装量的5%。
5.5.1.3 采用测压法的贮压式灭火器:年泄漏率不应大于其工作压力的5%。
5.5.1.4 采用称重法的贮压式灭火器:年泄漏率或年泄漏量不应大于额定充装量的5%和50g当中的较小值。
5.5.2 间歇喷射密封性能
    灭火器喷射中断后第2次测得的压力(或灭火剂质量)不应少于第1次测得压力值(或灭火剂质量)的75%。
5.6 抗腐蚀性能
5.6.1 外部腐蚀
    外部腐蚀试验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a)灭火器外表面没有明显的腐蚀。
    b)所有部件的机械开启功能未受影响,保险解脱力符合6.3,开启力符合6.2.3。
    c)有效喷射时间符合5.3.1.1.1或5.3.1.1.2。
    d)压力指示器应能正常工作,外表面无锈蚀现象,内表面无可见的水汽,表盘文字符号没有模糊等现象。其示值误差符合D.4.2。
    e)装有带开关的喷嘴的软管在(20±5)℃时的爆破压力符合6.5.3.1。
5.6.2 水基型灭火器的内部腐蚀
    灭火器在内部腐蚀试验后,筒体内部涂层不应出现脱落、裂痕、起泡现象;金属部分不应出现可见的腐蚀。
    灭火剂不应出现除温度变化以外原因引起的变色现象。
5.7 灭火性能
5.7.1 A类火
    标识有适用于A类火的灭火器,20℃时灭A类火的最小灭火级别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5.7.2 B类火
5.7.2.1 标识有适用于B类火的灭火器,20℃时灭B类火的最小灭火级别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5.7.2.2 灭火器在最低使用温度时灭B类火的性能,应能灭比所标识级别小2个级别的B类火,级别的递减规律见表13。
5.7.2.3 标识兼有抗溶性(AR)的水基型灭火器,应通过灭极性溶剂火试验。
5.7.3 C类火
    C类火没有级别大小之分,也没有试验要求,只有标识能灭B类火的干粉灭火器才可以标识适用于扑灭C类火。
5.7.4 D类火
    D类火没有级别大小之分。标识有适用于D类火的灭火器,应说明所适用的可燃金属品种、能扑灭的模型火,并应通过相关灭火试验,灭火试验应确保人员及环境安全。
    适用于其他类型火的灭火器,不适用于D类火;适用于D类火的灭火器,通常使用专门的灭火剂及结构,亦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火。
    D类灭火器仅适用于所标识的可燃金属品种,且仅适用于初起火灾;不适用于未标识的可燃金属品种。
    可燃金属有遇水发生爆炸的可能时,应使用灭火系统。
5.7.5 F类火
    标识有适用于F类火的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5.8 电绝缘性能
    标识有适用于A类火或F类火的水基型灭火器,应具有电绝缘性能,并标识适用于E类火,在电绝缘性试验中,灭火器提把、压把与大地间,或喷嘴与大地间不应有高于0.5mA的电流通过。
    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可标识适用于E类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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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式灭火器 GB435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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