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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要求


6.1 构造
6.1.1 玻璃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6.1.1.1 玻璃面板与小单元附框应采用中性硅酮结构胶粘结,结构胶与小单元附框及面板应具有良好的粘结性和相容性。与结构胶直接接触的胶条应采用硅胶条。
6.1.1.2 小单元附框应采用通长附框,可按对边或四边设置,截面壁厚不应小于2mm。
6.1.1.3 硅酮结构胶粘结厚度和宽度应计算确定。粘结厚度不应小于6mm,且不宜大于12mm;粘结宽度应大于厚度,且不应小于7mm。
6.1.1.4 玻璃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采用隐框形式时,中空玻璃合片用结构胶位置和玻璃与附框粘结用结构胶位置应至少有一对边重合。
6.1.1.5 采用胶条封闭或开放式结构形式时,结构胶不应外露。
6.1.1.6 隐框或横向隐框玻璃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面板下端应设置不少于2个托条,托条应同时承托多层玻璃中的各片玻璃,并应与支承构件机械连接。托条截面应经计算确定,能承受面板重力荷载作用,且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
6.1.1.7 明框或横向明框玻璃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面板下端与小单元下附框槽底之间应设置不少于2块支承胶垫,胶垫厚度不应小于5mm,长度不应小于100mm,宽度不应小于面板厚度。
6.1.2 金属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6.1.2.1 金属面板与小单元附框连接可采用抽芯铆钉、螺栓、螺钉、金属焊钉、结构胶等方式,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及计算要求。
6.1.2.2 小单元附框宜采用通长附框,截面厚度不应小于2mm。采用短挂件时,长度不宜小于80mm,截面厚度不应小于3mm。
6.1.2.3 通长附框连接铆钉、螺钉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350mm。短挂件连接铆钉、螺钉不应少于2个。短挂件间距不宜大于350mm,外侧与面板边缘距离不宜大于100mm。
6.1.2.4 金属面板与小单元附框采用结构胶连接时,结构胶宽度及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计算要求,并应增加焊钉等机械连接加固措施,该焊钉应能承受金属面板重力荷载作用。
6.1.2.5 金属面板与小单元附框采用金属焊钉连接时,金属焊钉与金属面板连接承载力应通过试验确定。金属焊钉材质、规格及布置间距应符合设计及计算要求。
6.1.2.6 金属面板可根据受力需要设置加劲肋,加劲肋纵横交叉处、加强肋与面板及面板折边处应可靠连接。
6.1.3 石材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6.1.3.1 石材面板与小单元附框连接可采用短槽、通槽、背栓等方式,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及计算要求。
6.1.3.2 石材面板与小单元附框连接采用短槽、通槽方式时,挂件与石材槽口之间应填充环氧胶粘剂,并应完全固化后才能安装。短挂件截面壁厚不应小于4mm,长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符合GB/T 32839的规定;通长附框截面壁厚不应小于3mm。
6.1.3.3 石材面板与小单元附框采用背栓连接时,背栓材质、规格、布置应符合设计及计算要求,背栓中心与小单元附框挂钩受力点偏心距不应超过背栓直径的3倍。背栓与石材面板组装时,应设置防止扩张环后套筒滑动的措施。小单元附框与石材面板之间应设置隔离垫片。
6.1.3.4 转角石材面板组合时应采用背栓及金属角码连接。转角构造应能承受侧向水平荷载作用。
6.1.4 人造板材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6.1.4.1 瓷板、微晶玻璃板与小单元附框连接可采用短槽、通槽、背栓等方式。采用短槽、通槽连接时面板厚度不宜小于18mm,采用背栓连接时面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
6.1.4.2 陶板与小单元附框连接可采用短槽、通槽方式,面板厚度不宜小于15mm。
6.1.4.3 与人造板材连接的小单元附框截面厚度、长度、入槽深度以及与面板边缘距离应符合JGJ336面板及其连接设计要求,并经计算确定。
6.1.4.4 当小单元附框与面板采用短槽或通槽连接时,面板自重应由下部小单元附框承受,并采用不污染面板的胶粘剂填充小单元附框与槽口之间空隙。
6.1.4.5 小单元附框与陶板槽口前后之间空隙宜填充不污染面板的密封胶、胶粘剂或设置弹性垫片。
6.2 外观质量
6.2.1 玻璃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6.2.1.1 构件表面应平整,外露表面不应有明显擦伤、腐蚀、污染、斑痕。
6.2.1.2 玻璃品种、规格与色彩应符合设计要求,色泽应均匀,不应有析碱、发霉和镀膜脱落等缺陷。
6.2.1.3 每平方米玻璃表面擦伤、划伤应符合表4的规定。
6.2.1.4 铝合金型材不应有脱膜,明框小单元附框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肉眼可察觉的变形、波纹或局部压砸等缺陷。
6.2.1.5 有装饰要求的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表面擦伤、划伤应符合表5的规定。
6.2.2 金属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6.2.2.1 金属面板表面处理层厚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
6.2.2.2 金属板外观应整洁,涂层不应有漏涂。装饰表面不应有明显压痕、印痕和凹凸等残迹。装饰表面每平方米表面擦伤、划伤应符合表7的规定。
6.2.3 石材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6.2.3.1 每平方米细面和镜面板材的正面擦伤、划伤应符合表8的规定。
6.2.3.2 同一立面上板材色调花纹应符合设计要求。
6.2.4 人造板材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6.2.4.1 构件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颜色基本一致。不应有缺角、裂纹、裂缝、斑痕等缺陷。瓷板、陶板施釉表面不应有裂纹和龟裂。
6.2.4.2 构件缺棱、缺角、裂纹、窝坑、擦伤、划伤等表面损伤应符合表9的规定。
6.3 制作和组装质量
6.3.1 玻璃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玻璃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6.3.2 金属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金属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6.3.3 石材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6.3.3.1 石材安装槽口加工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的规定。
6.3.3.2 石材背栓孔加工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的规定。
6.3.3.3 石材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组装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4的规定。
6.3.4 人造板材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人造板材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的规定。
6.4 物理性能
6.4.1 抗风压性能
    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与支承框架共同组成构件式幕墙或单元式幕墙,幕墙抗风压性能分级指标p3应符合GB/T21086的规定。在抗风压性能分级指标值作用下,幕墙支承体系和面板的相对挠度、绝对挠度应符合GB/T 21086的规定。
6.4.2 水密性能
    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与支承框架共同组成构件式幕墙或单元式幕墙,幕墙水密性能分级指标Δp应符合GB/T 21086的规定。
6.4.3 气密性能
    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与支承框架共同组成构件式幕墙或单元式幕墙,幕墙整体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A应符合GB/T 21086的规定。
6.4.4 层间变形性能
    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与支承框架共同组成构件式幕墙或单元式幕墙,幕墙层间变形性能分级指标应符合GB/T 18250的规定。
6.4.5 耐撞击性能
    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与支承框架共同组成构件式幕墙或单元式幕墙,幕墙耐撞击性能分级指标应符合GB/T 38264的规定。
6.4.6 热工性能
    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与支承框架共同组成构件式幕墙或单元式幕墙,保温性能和遮阳性能分级指标应符合GB/T 31433的规定。
6.4.7 空气声隔声性能
    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与支承框架共同组成构件式幕墙或单元式幕墙,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指标应符合GB/T 314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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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 JG/T21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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