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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类别
产品检验主要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6。
8.3 出厂检验
8.3.1 组批与抽样规则
8.3.1.1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6的规定。
8.3.1.2 同一工程,相同设计、材料、工艺的小单元建筑幕墙构件每100件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件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3.1.3 外观质量的检验,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8.3.1.4 构造、制作和组装质量的检验,从每个检验批中随机抽取10%并不少于5件。
8.3.1.5 每100件应随机抽取1件进行结构胶粘结性试验。
8.3.2 判定规则
8.3.2.1 抽样检验时,检验批的不合格判定数不超过10%,且不合格值不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结构胶尺寸及粘结性全部合格,应判定该检验批合格。
8.3.2.2 检验结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加倍抽样检验,如仍不符合要求,应判定该检验批质量不合格。结构胶粘结性检验出现一次不合格的,应判定该检验批质量不合格。
8.4 型式检验
8.4.1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验一次;
d)产品停产两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4.2 组批与抽样规则
8.4.2.1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6的规定。
8.4.2.2 构造、外观质量、制作和组装质量检验,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3件试件。
8.4.2.3 物理性能检验应根据设计要求选取试件,将小单元幕墙构件与支承框架组成幕墙系统进行检测。
8.4.2.4 物理性能检验试件应具有代表性,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的试件选取应按GB/T 15227的规定进行,层间变形性能的试件选取应按GB/T 18250的规定进行。
8.4.3 判定规则
8.4.3.1 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及设计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8.4.3.2 构造、外观质量、制作和组装质量检验项目的判定应符合8.3.2的规定。
8.4.3.3 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应符合设计要求。若有不合格项,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加倍试件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达到设计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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