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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火灾灵敏度试验


6.22.1 试验步骤
6.22.1.1 将响应阈值最大的4只试样按附录E和6.1.3的规定以感烟最不利方位(相对气流方向为从燃烧实验室中心流向试样)安装到燃烧实验室的天棚上。按6.1.2的规定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稳定运行15min。
6.22.1.2 试样应分别在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要求的试验火条件下进行火灾灵敏度试验,在试验前,实验室内应通风换气,直至热电偶、光学烟密度计和离子烟浓度计分别指示温度为(23±5)℃、烟浓度m值小于0.02dB/m和y值小于0.05为止。
6.22.1.3 按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的要求对试验火进行点火。点火后,试验人员应立即离开实验室,并要注意防止空气流动影响试验火。所有门、窗或其他开口均应关闭。试验期间应随时测量m、y等火灾参数。
6.22.2 试验设备
    应使用满足附录E要求的燃烧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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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471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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