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1 工作环境要求


6.1.1 工作环境温度范围
6.1.1.1 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装置):-20℃~+50℃。
6.1.1.2 采用二氧化碳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装置)0℃~+50℃。
6.1.1.3 采用其他惰性气体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装置):-20 ℃~+50 ℃。
6.1.1.4 燃气驱动型干粉灭火系统(装置):-20℃ ~+50 ℃。
6.1.2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
环境温度为40 ℃时的工作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5%。
6.1.3 其他要求
当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和相对湿度超出上述范围时,应在系统明显处标出,下述相关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也应按此范围作相应调整。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