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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材料


5.2.1 型材
5.2.1.1 门、窗用型材除应符合GB/T 8814的规定外,型材基材密度、落锤冲击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型材基材密度不大于1480kg/m3
    b)主型材可视面、装饰面的落锤冲击采用GB/T 8814规定的Ⅱ级检测,被冲击面破裂的试样数不大于1个。
5.2.1.2 门、窗用型材功能结构尺寸应符合JG/T176的规定。
5.2.1.3 平开类窗用主型材应符合表4的规定,推拉类窗用主型材应符合表5的规定;平开类门用主型材应符合表6的规定,推拉类门用主型材应符合表7的规定。



5.2.1.4 用于建筑外门、窗的非白色通体型材的可视面应进行装饰处理,且老化时间应达到6000h。
5.2.1.5 聚酯复合型材中聚酯增强材料的厚度,采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型材的相关部位,测量3点,最小值不应小于2.0mm。
5.2.1.6 铝包塑门窗用铝扣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a)材质牌号符合GB/T 5237.1的规定;
    b)表面处理符合GB/T 5237.2~GB/T 5237.5的要求;
    c)厚度采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测量3点,最小值不小于1.2mm。
5.2.2 增强型钢
5.2.2.1 增强型钢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2.2.2 增强型钢应满足门窗刚度和强度计算设计要求,且推拉窗框用增强型钢用钢带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5mm,推拉窗扇、推拉门、平开窗、平开门和拼接型材用增强型钢用钢带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
5.2.2.3 外开窗窗扇用增强型钢端头应采用45°切割,五金件与增强型钢应有效连接。
5.2.2.4 增强型钢惯性矩见附录C。
5.2.3 紧固件
5.2.3.1 增强型钢用紧固件应采用机制自钻自攻螺钉。
5.2.3.2 门窗受力构件间的连接不应采用铝合金抽芯铆钉。
5.2.3.3 连接滑撑用紧固件应采用不低于GB/T 3098.21中12Cr13(即410)材质的不锈钢自攻螺钉。
5.2.4 密封材料
5.2.4.1 框扇间密封用胶条应符合GB/T 24498和JG/T 386的规定,且回弹恢复(Dr)不应小于6级,材料热老化后回弹恢复(Da)不应小于5级,低温脆性温度应达到-40℃。
5.2.4.2 门、窗用密封毛条应选用平板硅化加片型毛条。有节能要求的推拉门窗,框扇间宜采用低摩擦胶条密封。
5.2.4.3 耐火型门窗用防火膨胀密封件应符合GB16807的规定。
5.2.4.4 门、窗用密封胶应符合GB/T 14683的规定。
5.2.4.5 耐火型门窗用密封胶应采用符合GB/T 24267规定的阻燃密封胶。
5.2.5 玻璃
5.2.5.1 中空玻璃应符合GB/T 11944的规定,真空玻璃应符合GB/T 38586的规定,钢化玻璃应符合GB 15763.2及JG/T 455的规定。
5.2.5.2 节能型门窗用玻璃应符合JC/7 T2304的规定。
5.2.5.3 低能耗型门窗用玻璃应符合JC/T 2450的规定。
5.2.5.4 玻璃的选用应符合JGJ 113的规定。
5.2.5.5 节能型、低能耗型门窗用中空玻璃宜采用暖边间隔条。
5.2.5.6 耐火型门窗用玻璃应符合GB 15763.1的规定。
5.2.6 五金件
5.2.6.1 五金件材料应符合GB/T 32223的规定。
5.2.6.2 耐火型门窗用五金件应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
5.2.6.3 外平开窗用承重五金件应采用滑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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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塑料门窗 GB/T2888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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